吕海宁
- 作品数:16 被引量:39H指数:4
- 供职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教育厅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求证留置权的本质效力被引量:8
- 2011年
-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 翟云岭吕海宁
- 关键词:留置留置权债权物权
- 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之完善--以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为中心
-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立法迟迟未明确其因应的法律地位.2012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投资人资格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亦以...
- 吕海宁
-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
- 文献传递
-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0年
- 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 吕海宁刘耀东
- 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回复请求权
-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已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
- 吕海宁
-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法律制度
- 涉外合同强制性适用中国法规范的效力探析
- 2010年
-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合同强制性适用中国法规范的有两类,一类是直接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间接适用中国法的规定,两者皆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畴。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必然将带来法律的趋同化,我国亦应当审时度势,以《合同法》为基础,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合,统一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体现。
- 翟云岭曲天明吕海宁
- 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强制性合同效力
- “大思政”格局下“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协同发展研究被引量:7
- 2021年
- 在新时期的教育发展中,协同育人立得树人是教育发展的主要培养目标。高校通过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开展,深入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对人才综合素质培养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高校要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积极推动思政与课程协同发展的完善。本文以思政格局下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协同发展为研究,探究新时期高校的德育教育工作开展主要方向。
- 吕海宁蒋娇刘东宇
- 关键词:思政教育立德树人
-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体制初探
- 行业自律,是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行政监管外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方式,私募股权基金这一行业也是如此.今年首部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开始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
- 吕海宁马骁张洋
-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律
- 文献传递
-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被引量:1
- 2010年
- 《保险法》的修订为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增添了新的素材和全新的语境。研究其对海上保险法律的影响固然必要,但站在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高度去思考其与《海商法》的衔接,更有益于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益于保险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
- 吕海宁王彦斌
- 关键词:海上保险《海商法》合同法律保险价值通知义务
- 国际多边投资法律框架与中国基本策略研究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障碍逐渐消除,金融市场规制放松,而跨国投资活动日趋活跃。突显出的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领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导金融自由化的进行...
- 吕海宁
-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
- 文献传递
- 论中国法下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纯经济损失被引量:3
- 2006年
-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纯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人们一直争论不休;本文在介绍了国外的司法实践后,重点对我国是否应予以赔偿从法理、现行法律规定等角度进行了论述,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 李晓刚吕海宁
-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