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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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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引量:2
H指数:1
供职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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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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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胡祯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冉富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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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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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
2012年
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分析,高速公路属于准公共物品。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公法人,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受益费。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确定不能以市场经济中"价格反映价值规律"的范式来确定;相反,它应按照受益者付费——专项税收或基金的范式来确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和行政许可的限制。
冉富强
刘肖
胡祯真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公法人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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