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荣
- 作品数:29 被引量:232H指数:10
- 供职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更多>>
- 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研究被引量:6
- 2019年
-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的传统正在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谦抑立场逐渐被放弃。法院在强调高校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事自治权的程序性规制,并发展出诸多新的司法审查方法。此外,立法对教师聘用与解聘的法律规定也趋于完善,法律的明确性增强。在英美法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英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共同约束。其中,高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且雇主有责任证明解雇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公平的。否则,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公或不当解雇。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高校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自治与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实现高校自治与教师权利、绩效竞争与职业安全的平衡。
- 姚荣
- 关键词:合同关系
- 破除“结构性悖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再认识被引量:5
- 2019年
- 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 姚荣
- 关键词:公立高校法律地位学术自由高校自治
- 保障与限制之间:高校教师兼职活动的法律规制研究被引量:10
- 2018年
- 以美国与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对高校教师从事兼职活动的法律规制,既遵循共通的原则和理念,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美国,通过外部规制(包括公共与私人)与内部规制(包括聘任合同、教师手册以及其他校规)的持续互动,教师兼职中的各类利益冲突或承诺冲突问题得以解决。在德国,基于"国家法"与"自治法"的协调互补,教师兼职活动中"兼职任务"与"职务任务"不抵触的"任务平衡"原则得以确立。当教师的"兼职任务"属于知识与技术转移活动范畴时,受学术自由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显然,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规避高校教师兼职活动中客观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承诺冲突以及"任务失衡"问题,以实现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以及教师合法权益等多重利益的动态平衡。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活动的法律规制,应回归"高校任务框架"这一逻辑起点,对教师兼职活动进行"类型化"与"情境化"的处理。据此,保障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
- 姚荣
- 关键词:高校教师大学自治
- 从程序性管制走向监管型治理:法德两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关系变革的法律透视被引量:8
- 2018年
- 传统上,法国与德国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分别被置于公务分权与间接行政的理论框架之下。鉴于学术自由基本权保障的逻辑起点,政府对高校的监督,往往以法律监督为主,以专业监督为辅。然而,在"巨细靡遗"的高等教育法律规定的影响下,公立高校自治权也面临着被"掏空"的风险。同时,法律一致性原则也使得高等教育变革变得异常困难。国家对公立高校进行"程序性管制"的局限,开始受到广泛的责难与抨击。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传统的行政法治主义原理逐渐被新行政法的纲领与教义所取代。通过框架性立法、国家与大学的合同关系以及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变革举措,法德两国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开始从程序性管制向监管型治理转变。然而,这种转变也蕴含着一系列治理风险。一方面,新型规制空间与控制权的创设,使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的界限模糊,学术自由的基本权保障面临危机。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管理自治权的强化,可能对学术自治构成威胁。对于法德两国而言,如何在强调绩效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不受侵害,显得尤为紧迫。
- 姚荣
- 关键词:学术自由
- 新加坡高等教育治理如何走向现代化——基于“治理均衡器”的理论框架被引量:12
- 2018年
- 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新加坡开启以大学自主改革为核心议题的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之路。其具体改革举措包括:确立大学公司法人制度;实施弹性拨款机制;引入绩效协议机制;强化质量保障机制等。基于此,新加坡高等教育治理的"均衡器"开始形塑,国家规制、学术自治、管理自治、利益相关者引导、竞争等治理机制之间开始形成彼此界分和动态制衡的互动关系。其中,传统的国家规制开始转型,学术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而管理自治、利益相关者引导以及竞争等治理机制持续强化。新加坡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经验表明,五种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应被简单地视为冲突对立关系,而应将其视为既动态制衡又合作互补的关系。任何一种治理机制的过度强化、弱化抑或"异化",均可能对高等教育治理构成结构性的危害。
- 王思懿姚荣
-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 破除“结构性悖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再认识
- 2019年
-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人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
- 姚荣
- 关键词:公立高校高校自治学术自由行政规制民事主体学位授权点
- 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公法规制被引量:20
- 2017年
- 当前,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逐步深化的宏观政策引导下,政府对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审批式管理"开始被"质量导向"的"监管式治理"取代。据此,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行政规制,正在由"显性"转向"隐性"。然而,这并未改变公立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权作为行政权的现实窘境,政府依旧将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视为国家"委办事项"。要破解我国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规范与保障的一系列难题,必须走出将其界定为"内部管理权"抑或"行政权"的误区。从理想的状态而言,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应回归作为学术自治权的本质并被纳入公法规制的视野,进而形塑"国家法"与"大学法"良性互动的"合作规制"结构。
- 姚荣
- 关键词:公立高校
- 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被引量:13
- 2018年
- 由于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的理解差异,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国家规制模式,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相对独立的(准)公共机构,并将其纳入公法规制的范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通常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看作非营利性组织,并要求其遵守普通法上的一般义务。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合法性逻辑,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分类规制"。
- 姚荣
-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团主义多元主义法律规制
- 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角色的演变趋势及其困局被引量:9
- 2018年
- 如何解释高等教育治理中国家与大学关系的演进趋势是高等教育研究的经典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大学法律地位、经费配置模式、质量评估模式等三方面的考察,以及审视近年来我国大学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化状况发现,国家对大学的干预方式正逐渐由指令式、审批式的行政管制转向借由经费调节和质量问责实现的隐性行政规制或"监管式治理"。然而,这种演进的新趋势背后却隐藏着强国家无处不在的"权力之眼",文章将这种准市场机制和计划体制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定义为市场促进型国家中心模式。新治理机制的引入并未撬动传统的"计划体制",相反,这些治理机制却被旧体制所束缚乃至产生"异化"的效应,并滋生出一系列负面影响和"意外后果"。将国家界定为高等教育治理中合作伙伴关系的促进者,形塑国家作为元治理主体的地位,是矫正市场促进型国家中心模式潜在风险的必由之路。
- 王思懿姚荣
- 关键词:高等教育治理国家角色
- 校园欺凌的道德引导与法律规制被引量:7
- 2017年
- 我国大陆校园欺凌治理呼唤专项立法与道德引导等"软法"之治。应在回归校园欺凌防治的教育原点、借鉴境外法律规制策略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法律法规为载体的"硬法"与以规范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为载体的"软法",以及校内与校外、国家与地方综合规制的教育治理体系。通过道德引导与法律规制的良性互动,实现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
- 吴会会姚荣
- 关键词:道德引导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