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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作品数:8 被引量:12H指数:2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4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篇司寇
  • 2篇诉讼
  • 2篇西周
  • 2篇律令
  • 2篇金文
  • 1篇鼎铭
  • 1篇刑制
  • 1篇战国
  • 1篇战国时期
  • 1篇诉讼程序
  • 1篇重车
  • 1篇专职
  • 1篇宗族
  • 1篇宗族社会
  • 1篇校释
  • 1篇例证
  • 1篇铭文
  • 1篇甲骨
  • 1篇甲骨文
  • 1篇简牍

机构

  • 7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东京大学

作者

  • 7篇黄海
  • 2篇姚远
  • 2篇王捷
  • 2篇王沛
  • 2篇陈迪
  • 1篇张伯元

传媒

  • 2篇出土文献与法...
  • 1篇社会科学
  • 1篇山东科技大学...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

  • 2篇2022
  • 3篇2019
  • 1篇2017
  • 1篇201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回顾与前瞻:甲、金、简牍法制史料研究述评
2022年
中国中古之前的法律史框架基本由出土法律文献建构,只有全面整理与精研甲骨、金文、简牍法制史料才能突破早期法史研究中的“瓶颈”,才能厘清早期中国法制演进的宏观线索,才能准确认识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世界价值。近30年来出土法律文献数量急剧增长,新的重要发现层出不穷,对旧材料的认识亦随之发生诸多变化。本文分别对甲骨、金文、简牍法制史料的整理研究情况加以综述,并对未来的研究前景加以探讨。
王沛王捷姚远邬勖陈迪周博黄海乔志鑫
关键词:甲骨文金文简牍
由“笞”至“笞刑”——东周秦汉时期“笞刑”的产生与流变被引量:5
2019年
"笞"在律令系统产生之前,主要有三种样态,分别是家内之"笞"、刑讯之"笞"与上层对下层之"笞"。其在东周时期的多元法秩序之中属于"薄刑",并非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刑罚。律令系统出现之后,法秩序由多元转向一元,"笞"因为其适合处罚轻微过错,故而被整合入律令系统之中,成为刑罚的一种,即"笞刑"。与此同时,作为非刑罚的家内之"笞"与刑讯之"笞"并未消失,仍然与"笞刑"并存。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后,"笞刑"代替了肉刑,适用范围扩大,被用以处罚"中罪"。但是,因为其实际执行之时弹性过大,使得其在处理"中罪"之时造成的实际后果不是过重就是过轻,从而造成了刑制的混乱,并进而引发了两汉魏晋时期关于恢复肉刑的讨论。在解决这种刑制混乱的过程之中,笞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并最终不再用以处罚"中罪",而是恢复了"轻刑"的本来面目,最终在隋唐时期作为"轻刑",成为了中古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一员。
黄海
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
曶鼎铭文是西周时期的一篇重要铭文,对于当时许多方面的研究均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其铭文中包含有两个完整的案例,所以其对西周法律史的研究更是意义非凡。但是,因为曶鼎原器已经佚失,现在仅存拓片,而且铭文内容佶屈聱牙,拓片有所残缺...
黄海
关键词:西周金文诉讼
文献传递
论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在战国时期的出现被引量:3
2019年
无论是在何种法律文化当中,专职法官之出现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现象。中国古代的专职法官虽然本质上只是依托于政治权力的官僚机构之一员,但其出现却仍是中国特有法律传统的一大进步。关于中国专职法官的出现时间,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记载存在很大矛盾,这应该是因为传世文献当中包含着后世之人追溯前代时的想象。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出现的时间当在集权社会初成的战国时代,他的出现与战国时期社会形态的变迁存在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专职法官出现的原因,正在于宗族社会之解体和集权社会之形成所造成的司法事务数量剧增。
黄海
关键词:司寇宗族社会
曶鼎铭“寇禾”案所见西周诉讼程序及其启示被引量:2
2017年
曶鼎铭文是研究西周时期法制史的重要材料之一,记载有两个完整的案例,涉及当时法律中各方各面的问题。由其中的"寇禾"案出发,可以对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有所了解。"寇禾"案的诉讼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第一步,起诉;第二步,裁判者第一次裁判;第三步,被告方提出和解方案;第四步,和解未成,原告方继续起诉;第五步,裁判者第二次裁判;第六步,诉讼双方基于裁判达成和解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一些西周诉讼类金文,可以知道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有五个基础步骤:第一,起诉;第二,原告方陈述;第三,裁判者询问;第四,裁判者进行裁决;第五,执行裁决。这五个步骤在目前所见的西周诉讼类金文中基本都得到了贯彻。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同时可以对现代的法治建设有所启示,例如其中体现出的对裁判的尊重、对诉讼当事人意愿的保障等。
黄海
岳麓秦简律令校释(五)
2022年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23-256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就223-224条中“传书”的传递具体规定,结合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实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230-231简记载的“有狱论”应为“有狱”“有论”的合称,指受到刑事立案或判决;232-236条中的残泐字认为应是“戍”字,在律文中与“迁”“输”并列,应遣至它地的作为“罪”的戍,包括谪戍、赀戍、罚戍以及卒戍;244-247条中的“岁与黔首人为三尺券一”可理解为“官府每年要给徭徒的每个人制作一副三尺的券”;248-252条中的“重车负”可理解为“重车”与“重负”,前者是“用车辆运输”,后者是“用人力运输”。
邬勖(编译)陈迪乔志鑫(编译)黄海张伯元王沛王捷姚远朱群杰
秦刑制溯源例证
秦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帝国,通过郡县制实现了中央集权,结束了商周时期以宗族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社会形态。这种中央集权帝国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存在了两千余年,直至清朝灭亡始告结束。具体到刑罚制度而言,秦代的刑罚制度上承...
黄海
关键词:司寇
文献传递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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