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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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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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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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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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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权利侵害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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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唐代各种侵权行为可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比较重要的为:(一)团体侵权和自然人侵权;(二)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三)对社会的侵权、对团体的侵权和对自然人的侵权。在唐代,权利侵害的责任归属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公务、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受害人有无过错、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权利侵害责任的承担,而其中影响最著亦最为普遍的则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故误过失以及身份地位等四大要素。唐代的权利侵害主要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一是刑事责任,但这一时期也同时出现了某种权利侵害刑事责任民事化的倾向,这突出地表现在收赎制度上;另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排除妨碍四种形式。
岳纯之
邹超
关键词:
唐代
权利侵害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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