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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然

作品数:7 被引量:24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刑事
  • 2篇司法
  • 2篇监察
  • 2篇检察
  • 2篇罚金
  • 2篇罚金刑
  • 2篇罚金刑执行
  • 1篇刑事执行
  • 1篇执行人
  • 1篇中国语境
  • 1篇人民
  • 1篇人民检察
  • 1篇人民检察院
  • 1篇人民检察院组...
  • 1篇司法改革
  • 1篇司法工作
  • 1篇司法工作人员
  • 1篇退回
  • 1篇派驻
  • 1篇派驻检察

机构

  • 7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7篇王怡然
  • 2篇李奋飞

传媒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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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南阳师范学院...
  • 1篇财经法学

年份

  • 2篇2020
  • 2篇2019
  • 2篇2017
  • 1篇2016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被引量:19
2019年
传统的监狱检察实行"派驻检察"模式,其常态进驻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便利监督的理论基础之上,因独立性不足而面临着检察质效不佳的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改"派驻"为"巡回"的试点,以"独立监督"为理论基础的"巡回检察"模式,面临着改革成本与成效的双重质疑。试点地区将传统经验与试点方案结合起来,选择了"派驻+巡回"的新模式。三种监督形态下,监狱检察也得以从形式层面进入到了强调有效检察的实质层面。以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勾勒出来的监狱检察制度的改革之路,呈现出现阶段更加理性、务实的改革观。
李奋飞王怡然
关键词:监狱检察派驻检察
论刑事庭前会议的纠纷解决功能
2020年
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这也对庭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制度和实践上的要求。刑事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功能的重要承载者,应当先行解决可能造成庭审中断的程序问题,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梳理并观察立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则及实践运行情况,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庭前会议从不具备纠纷解决功能,到纠纷解决的合意具有弱效力,再到纠纷裁决具有强效力的演变。为优化庭前会议的纠纷解决功能,应当从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确性两方面加强保障。
王怡然
关键词:纠纷解决
中国语境下罚金刑执行模式探究被引量:1
2017年
注重罚金刑执行速度和结果的"强制模式"和强调罚金教育功能的"合作模式",作为两种理论模式为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已久的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提供了研究的框架,有效解释了罚金刑执行程序细节背后的不同价值选择。从现实主义的立场出发,本文提出罚金刑执行的四种实践模式,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得到实际执行的情况之总结,试图了解其中的互动关系和运行机制,以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实践样态为罚金执行的研究提供范本。以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显示出了从强制模式向合作模式发展的趋势。
王怡然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
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发展的逻辑
2019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并在随后进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中,将这一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即此前的刑事执行检察厅。
李奋飞王怡然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检察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罚金刑变更执行程序构建被引量:1
2016年
罚金刑变更执行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执行实践中面临着立法密度严重不足、书面制度无法落地的尴尬,有必要构建起完整的罚金刑变更执行程序。在诉讼程序构建中,应当从分权原则、法定原则、人权原则、救济原则出发,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应当从通知或告知、受理、审查处理和救济等四个方面构建完整的罚金刑变更执行程序,并对其执行规则加以完善。
王怡然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
自行辩护制度问题研究
2017年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一齐构成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完整形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行辩护制度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和实践考察表明,被追诉人缺乏自行辩护的能力和条件,对其权利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确保自行辩护权的有效实现,有必要对现行自行辩护制度予以完善,并以无罪推定、沉默权、证人当庭作证等制度的规定落实自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
王怡然
关键词:辩护权
监察调查案件证据补查的理论模式及法理反思被引量:3
2020年
刑事诉讼法对监察调查案件的证据补查提出了“退回或自行补查”的规范框架。作为监察调查案件证据补查的规范模式,“退回或自行补查”延续了以往刑事案件证据补查的制度惯性,建立在对公诉案件证据质量的追求之上,以“非此即彼”的程序安排,满足证据补查的效率性和责任归属的清晰性要求。实践中,受制于监察调查案件的特殊性和监察权运行的科层化,“退回或自行补查”因成本过高而运行不畅。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转而达成了“边审查边补查”的非正式“契约”,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内配合完成证据补充和审查起诉工作,以“彼此交融”的形式实现利益兼得,塑造了证据补查的实践模式。对“边审查边补查”的法理反思与评价,需摒弃僵化封闭的思维方式,以开放的态度观察其实践方式,分析其中的“变与不变”,并探究其价值基础。面对当下的司法实践与改革,也需在理顺其逻辑的基础上,站在规范与实践的双坐标中,以兼具封闭性与开放性的法治思维加以理解评价。
王怡然
关键词:司法改革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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