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海
- 作品数:17 被引量:156H指数:8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被引量:42
- 2017年
- 在我国对规范说的理论继受和实践继受的过程中,具有实在法依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遭受了严厉批评。通过统合古典罗马法的两项证明责任规则,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抽象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规则基于"诉—抗辩"结构分配证明责任。注释法学家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曲解为消极事实理论,但他们完善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回归罗马法传统的倾向。"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欧陆法典中获得普遍采纳,但"诉—抗辩"结构在主观权利体系下遭到瓦解。规范说是罗马法传统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现代运用,因为它的"基础规范—相对规范"结构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模式。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应当重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理论脉络,梳理它与规范说的内在联系,在解释论上化解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 胡东海
-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 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被引量:29
- 2009年
- 徐涤宇胡东海
-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件不动产
- 论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被引量:4
- 2019年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成立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并且被认为是典型的代理权滥用。由于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不同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因此对前者不应适用后者的无效规则。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不应诉诸共同侵权规则。代理法外部的解释方案未关照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体系功能。在技术构成上,仅恶意串通要件就成立代理权滥用,其直接效果为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且同时满足被代理人损害要件,即被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无效而丧失财产或遭受损失,那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此为代理权滥用的间接效果。在解释论上应认为,《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规范前提为,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其规范内容仅包括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
- 胡东海
- 关键词:恶意串通效力待定连带责任
- 《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被引量:13
- 2019年
- 在我国实在法中,依效果标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者为直接代理;依名义标准,直接代理再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者为显名代理,以代理人名义者为隐名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法官在个案中应严格认定隐名代理的各项要件。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具体的被代理人。如果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行纪关系、交易情况等,合同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则排除成立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直接约束效果就是代理归属效果。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胡东海
- 关键词:隐名代理
- 法学研究的本土性和现实性——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东海教授
- 2024年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探讨其“本土性”和“现实性”问题在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有幸采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东海教授。胡老师从自身经历出发,探讨法学研究“本土性”和“现实性”问题,对“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命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和看法,为同学们的学习和研究指明方向。
- 王顺李美维黄贻强胡东海
- 关键词:法学知识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现实性
-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被引量:23
- 2016年
-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问题是当代证明责任理论的中心议题,但学界至今未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当代证明责任理论的各种学说所提出的盖然性原则、证明危机原则和消极事实原则等,均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不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正当性理由。既然证明责任是民法概念,那么就应当从民法价值理念的角度探寻其实质性原则。由于证明责任概念的功能仅在于实现相关民法概念的功能,所以它的实质性原则就是相关民法概念背后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的厘清,有助于我们从实质性原则出发,对具体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目的论解释。
- 胡东海
- 关键词: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表见代理
- 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以《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的解释为中心被引量:13
- 2019年
-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四种代理权滥用,均属代理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却违背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代理关系层面的代理权滥用与基础关系层面的义务违反,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调整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它包括代理人违反职责和相对人非善意两项要件。其中,代理人职责是基础关系中的义务拘束;相对人非善意系指相对人明知代理人违反职责,或者代理人违反职责对相对人显而易见。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是,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有过错的代理人依《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向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相对人亦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与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相同,恶意串通型、自己代理型和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也将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在相同法效果的意义上,代理权滥用概念具有统一性。
- 胡东海
- 关键词:效力待定
- 漫谈法科研究生阅读与写作
- 2022年
- 一、阅读的类型及其目的1.社科经典的阅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联系紧密,如康德哲学对萨维尼、拉伦茨等民法巨擘产生了重大影响,阅读康德哲学著作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民法的基本理念。法科研究生在无人指导时阅读原著较难入门,也容易误读,倒不妨借助权威学者的导引读物,快速了解原著的核心要义及其与本专业的关联脉络。囿于有限的学习时间,法科研究生需要适当控制社科经典的阅读量,而把大部分精力放在本专业著作的阅读上。
- 胡东海
- 关键词:阅读量康德哲学萨维尼拉伦茨
-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被引量:18
- 2019年
- 在我国实在法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属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为实现"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须阐明其规范内容,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从法律关系视角,"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得以澄清;从法律规范视角,该规则可获得"规范说"的理论诠释。"谁主张谁举证"系框架性规则,在适用于特定民法制度时,应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即从与该民法制度相关的民法规范中寻找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变动规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请求权基础理论具有诸多理论关联,亦各有侧重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具体化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识别其证明责任属性,将其归入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变动规范。在绝大部分情形,基于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和实体属性的关联性,依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可有效识别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在例外情形,由于权利阻碍规范不存在民法教义学的理论基础,可借助目的解释消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疑义。
- 胡东海
- 关键词:法律适用
- 论法律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
- 在“普遍的实践性论辩”或“法律论辩”中,证明责任仅构成一项程序性的论辩规则。虽然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均承认证明责任的实体法性质,但仍未阐明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的问题。所以,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律行为的证明责任分...
- 胡东海
- 关键词: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