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燕
- 作品数:10 被引量:79H指数:4
-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
-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
- 何燕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诉讼国家监护儿童本位
- 文献传递
- 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被引量:2
- 2008年
- 基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迅捷解决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的需求和支持仲裁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判例中直接或间接承认了仲裁第三人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应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 何燕
- 关键词:仲裁制度仲裁第三人
- 论少年家事法庭的建构——一种中国式路径的思考被引量:12
- 2014年
- 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无论是构建独立的少年法院还是家事法院都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趋同的审判理念和程序运作以及我国传统审判方式与二者在制度上的契合,让二者的整合成为了可能。借鉴他国成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法庭是破解我国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发展困境的有效举措。
- 何燕
- 关键词:少年审判
- 关于本证与反证之再思考被引量:4
- 2008年
- 对本证与反证的界定,我国学界是从单纯的证据分类学的视角进行的。然而这种分类方式却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上的缺陷,即其所能包括的证据数量过窄,只能在直接证据中进行再次分类等,这显然违背了非此即彼的二分法的证据分类原则。本证和反证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证明学领域,所以对本证与反证全面而准确的界定应该是从证明学和证据学同时着手进行。与此相关的间接反证理论中所凸现的仍然是具体的提供证据责任,而非证明责任,所以反证方当事人对间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提法是有瑕疵的。在有相反证据推翻不同种类的推定时,应该根据客观证明责任是否转移而使用反面证明和反证,单纯使用反证一词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 何燕
- 关键词:本证反证间接反证
-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思考
- 2014年
- 受制于受案范围和资源配置不足的困扰,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发展陷入了'囚徒困境'的博弈格局。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在理念和制度上的趋同,使二者的整合成为可能。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借鉴他国成熟的经验,构建少年家事审判庭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我国少年法庭发展的困境。
- 何燕
- 关键词:未成年人少年审判
- 国家监护视域下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救济被引量:9
- 2012年
- 现代福利国家思潮促成了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失能后的救济功能。司法作为国家监护的重要一极被赋予了救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核心作用。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纷纷以此为据,构建了各具特色却又在本质上殊途同归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我国也应该借鉴域外先进制度,在国家监护的理念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设置专门法庭、选择专业的法官,尽快构建适于我国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程序。同时通过强化司法裁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的社会导向机能,能动地推进我国家庭、社会、政府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
- 何燕杨会新
- 关键词:国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司法
- 我国法学教育的结构性困境及对策
- 2012年
- 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经过30多年的急剧扩张后,现已经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时期,研究我国法学教育市场的发展规律,平衡东西部法学教育的分布结构,合理整合现有法学教育资源,严格限制法学专业设置的准入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生源特色将现有的法学院系划分为研究型和应用型两种类型,制定多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引领我国法学教育市场走出困境、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 何燕
- 关键词:法学教育招生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被引量:41
- 2012年
-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 何燕
-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三方提起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之适格性思考被引量:3
- 2021年
- 《民法典》第1073条将亲子关系撤销诉权的主体限定于法律父母,全然否定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撤销诉权。这既有违我国社会现存的亲子养育观和婚姻家庭观,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更使得由此导致的家事纠纷难以获得妥善解决,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障。有鉴于此,应当在综合权衡血缘真实主义、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身份安定、家庭和谐等价值基础上,适度赋予特定条件下的第三方主体撤销亲子关系的诉权。
-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