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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

作品数:5 被引量:17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
  • 2篇环境法
  • 2篇环境法典
  • 2篇法典
  • 1篇因应
  • 1篇私益
  • 1篇私益诉讼
  • 1篇诉讼
  • 1篇探矿
  • 1篇探矿权
  • 1篇能源
  • 1篇能源法
  • 1篇能源结构
  • 1篇能源市场
  • 1篇准入
  • 1篇资源法
  • 1篇逻辑
  • 1篇民事
  • 1篇民事公益
  • 1篇民事公益诉讼

机构

  • 4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内蒙古大学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张琪
  • 2篇张忠民
  • 1篇李显冬
  • 1篇曹宇

传媒

  • 1篇中国人口·资...
  • 1篇环境保护
  • 1篇重庆大学学报...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年份

  • 1篇2024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双碳”目标下能源法律因应的逻辑锚定和规范承载被引量:6
2023年
“双碳”目标的实现与能源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从能源法律因应“双碳”目标的理论基础与范围限定出发,重新审视能源法律的制度逻辑,可发现能源法律存在经济化与生态化的理念异质、市场化与行政化的范式失衡、区域化与全球化的格局分化的存续危机。只有摆脱狭义上“能源供给”的传统观念,确立低碳能源治理策略的同质转变,调适能源利益关系的结构衡平,能源法律方能因应“双碳”目标之复杂性诉求。该逻辑转换为能源法律的结构和内容确定了优化方向,即能源法律应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出发,坚持“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结构与“能源供应—低碳节能”的二元规制机制,塑造以环境法典、能源基本法、能源单行法、能源政策为规范承载的交织秩序,从而提升低碳能源的法律治理之力。
张琪张忠民
关键词:环境法典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问题与路径被引量:7
2020年
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欧恒张琪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环境公益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法回应被引量:4
2022年
“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产资源法治完善的新时代要求。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恰逢修订的历史节点,有必要也必须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矿产资源法修订提供了从立法理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板块回应“双碳”目标实现的立法选择。立法理念层面,生态文明建设蕴含的“双碳”之意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以及适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应有之义,是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勘查方面,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与确定重要矿产资源名录是关键的制度抓手。强化“探转采”规则,细化“直通车”模式;重置探矿权出让收益体系,突出竞争性成本。开采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综合利用激励与科技创新驱动是回应的重点制度。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的认定,避免“综合利用”嬗变为“非法采矿”,关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财税支持的制度优化。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正视矿区生态修复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无法避免的负外部性的积极应对,明确其是我国矿政管理的实践重点以及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重点。突出多元化、多层化的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体系建设,保持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沟通与衔接,尤其需关注环境法典编纂。
曹宇张琪李显冬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环境法典
预防与控制: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因应“双碳”目标的法律机理
2024年
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作为“双碳”目标推进的重要战略,需要一系列制度措施来促进“清洁用能”和“能源供给”兼备的能源结构格局之形成。市场机制是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的主要驱动,而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秩序稳定与风险防范作用的重要约束和规制工具。因此,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须构建完善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予以落实。传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对低碳治理的规制存在局限,革新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应当体现出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与气候公共利益实现的双重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在“预防—控制”的二元结构。“预防—控制”的功能定位呼唤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更为科学的立法导向,该制度的规范建构须分别在“碳源”阶段与“碳流”阶段实施不同的功能分配、资源整合与立法策略:前者聚焦于调适能源开发利用中传统化石能源、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促进能源结构的低碳升级;后者注重能源产业的资质准入与行为监督,在保障能源合理供给的基础上强化低碳治理。由此切入,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革新应当按照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能源供给与低碳控制两个层面归纳所涉制度要素并对之定性,进一步完善准入标准、许可事务、准入审批与后续监管等要素的规范形态,充实规范内容与程序结构,提升制度能力。具言之,一是以协调能源供给与低碳控制为原则,注重不同能源准入情景下需要何种强度的资格准入、规模准入、项目审查等标准的实践性指向,形成具备稳定性与定量性的准入标准;二是以“能源供给的必要性”和“碳风险程度”为划分标准,根据不同能源开采企业与加工转换企业的特性来识别差异化的运营需求与行为要求,进而厘定各类能源产业的许可条件设定与事务分配;三是以准入审批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结�
张忠民张琪
关键词:能源法能源结构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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