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梁
- 作品数:35 被引量:185H指数:8
- 供职机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中德污染环境罪立法明确性之比较研究被引量:7
- 2019年
- 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上,中德刑法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罪名及其所涉及的法条数量、关于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类型、行为形态、行为对象、结果、罪过形式以及刑罚设置等方面。从这些差异来看,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不明确,既没有为司法判定提供有效指引,又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与我国相比,德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则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性彰显了刑法的明确性,不仅为司法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而且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因此,德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很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 李梁
- 关键词:明确性
- 醉酒驾驶入罪与风险社会的秩序构建
- 2015年
-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理由与醉酒驾驶入罪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立法理由体现出刑法的民生理念。在汽车时代、风险社会的当下,刑法经由醉酒驾驶入罪有力地回应了时代问题的挑战,完成了刑法规范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
- 夏萌李梁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入罪风险社会秩序构建
- 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探究被引量:2
- 2019年
- 社会形态的变迁决定了刑罚制度的变化。在风险社会下,预防性刑法观应运而生,而预防性立法则是体现预防性刑法观的重要具象。然而,这种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倾向似乎与传统刑法理论的谦抑性精神相违背。为此,有必要探究预防性刑法观下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情况,以证明风险社会下对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褚雨李梁
-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
- 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被引量:5
- 2023年
- 在我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贿赂罪之外,在其他各类犯罪中都规定了“严重后果”,涉及60余个分则条文、近80个罪名。“严重后果”包括概括的“严重后果”、半概括的“严重后果”、被包括的“严重后果”和明确具体的“严重后果”四种类型;其中,概括的“严重后果”在包含“严重后果”的各种情形中均有分布,且出现频率最高。“严重后果”具有抽象性、客观性、不特定性、整体性、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等特点,具有决定犯罪成立的功能和综合评价功能,其立法价值表现为能够满足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需求和限制处罚范围。在“严重后果”的主观归责上,形成了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两种学说,但各自只具有片面合理性,均无法充分解释“严重后果”。应当坚持类型化思维,将“严重后果”分为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和与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并针对前者和后者分别坚持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才是有效解释“严重后果”的理想选择。
- 李梁
-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被引量:2
- 2022年
-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具有契合性。在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理念定位不明导致适用受阻。针对此提出将恢复性措施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设想。立法层面,完善非刑罚措施,扩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范围,区分量刑等级,明确恢复目标;司法层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监督机制。
- 田玉明李梁
-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
- 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
- 2023年
- 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是指立法者针对个罪而设立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凡是规定出现“严重后果”才能成立的犯罪,可称为“严重后果型犯罪”。从表述上看,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统称为“严重后果”。从中外比较的角度来看,“严重后果”是我国刑法立法的一大特色,是定量要素立法的重要表现。
- 李梁
- 关键词:刑法立法客观构成要件立法者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研究被引量:11
- 2017年
- 从立法背景和法条表述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在于限制处罚范围和贯彻广义刑事政策思维。但是,这种规定不仅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模糊了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而且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原理,最终难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实际上,行政附属性规定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和刑法的实质内容,故应当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
- 李梁
-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情节
- 我国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
- 2022年
- 环境污染为典型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理应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环境风险为风险社会的重要标签之一,将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乏风险意识,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尚待完善。应考虑增设环境侵害危险犯以及破坏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 田玉明李梁
-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法益危险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 2019年
-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了广泛关注。持主流观点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主流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没有蕴含危害结果,所以无需对危害结果作出刑法评价,进而无需司法机关对危害结果作出司法证明,但这不符合司法实际。
- 李梁
- 关键词:司法证明行为犯既遂形态刑法评价有害食品
- 刑法中的明确性原则: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被引量:11
- 2017年
- 刑法明确性原则在德日具有宪法性地位,是刑法的首要原则;而在中国,刑法明确性原则还未获得宪法性地位,且在排序上处于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之后。德日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均强调刑法明确性原则由罪的明确性和刑的明确性构成;而在中国,虽然理论上强调刑法明确性原则由罪的明确性和刑的明确性构成,但立法上主要强调的是罪的明确性。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在德日包括狭义的法律和空白刑法中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在少数情况下还要求特别授权的委任命令和判例具有明确性;而在中国,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除了要求狭义的法律和空白罪状中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具有明确性之外,还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具备明确性。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德日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结构值得中国学习,但在具体实现途径上应当考量中国的特殊性。
- 李梁
- 关键词:德日刑法中国刑法明确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