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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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伪证罪的修改完善
- 1993年
- 伪证罪对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具有重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谈谈修改完善意见,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修改完善伪证罪是其自身的要求。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签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的,处……。”该规定表明,它仅针对侦查、审判中的伪证行为而言。但是,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与执行五个阶段,除执行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发生影响外,其他四个阶段对于收集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部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实施伪证行为,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严格依照刑法第148条之规定,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在侦查、审判阶段作伪证是犯罪行为,在立案、提起公诉阶段作伪证则不是犯罪行为。
- 彭剑鸣王昕
- 关键词:提起公诉审判阶段诉讼程序犯罪证据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