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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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加利亚的行政诉讼
- 1987年
- 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用以保障执行管理活动领域处于协调状态的手段。要达到协调状态,则要求行政法主体依据和执行法律,行使被授予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执行管理活动的权力实质,表现为在立法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去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在这些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就产生了行政诉讼关系。但是,如果个别行政法主体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不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不实施必要的行为,或者,实施了他们无权实施的行为,那么。
- 茨·茨韦塔诺夫徐晓晴
- 关键词:行政法主体行政程序管理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