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忠
- 作品数:10 被引量:35H指数:4
- 供职机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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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权之治——从司法改革和司法权保护的视角
- 2014年
- 从权力场域中司法权为其他权力所迫的种种乱象可以结论,导致司法权滥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权力主体的乱权行为。因此,提升包括司法权主体在内的拥权者的拥权道德意识、行权规范意识和乱权责任意识,是清洁权力场域、还原权力本色、恢复行权秩序的重要举措。
- 王国忠赵淑华
- 关键词:司法权
- 论声音的人格标识特性和声音人格利益保护被引量:5
- 2015年
- 现代媒体技术和媒体行为一方面使声音标表人格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又使其独立标表人格的功能减弱。现实中损害他人声音人格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保护声音人格利益的立法、司法难度却在加大。全面分析声音在现代媒体技术及媒体行为中标表人格的特殊性,有助于声音权制度的建立和声音人格利益保护。
- 王国忠赵淑华
- 试析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与职能被引量:1
- 2018年
- 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除了还原其农民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外,还要体现"特别法人"身份和"市场主体"地位,实现集体资产从农民集体抽象所有到组织成员按份额具体所有的转换,完善其应有的经济职能和农民互济职能,终结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身份。
- 王国忠
-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 三联单房屋再转让法律与实务
- 2016年
- 三联单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的方式决定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性质,该权利性质决定了三联单房屋再转让行为的性质。从房屋建造入手,依次辨析房屋性质、权利人取得房屋的行为性质及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性质,进而确定三联单房屋再转让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借此施以必要的法律救济。
- 王国忠王明睿
- 关键词:再转让法律救济
- 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及相互关系被引量:21
- 2004年
-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两者均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地域范围 ,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 ,但两者的性质和职能却大相径庭。明晰两者的法律特征和职能 ,建构两者之间的共存关系 ,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 王国忠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人格
-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可操作性分析被引量:4
- 2011年
- 资金的缺乏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多年来农村以外的资金来源多为国家支农资金,而商业性融资尤其是负债融资数量很少,原因是农民缺乏用于借款担保的财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地区开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局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融资时,债权人实现其抵押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担保效果很难显现。因此,新的抵押方式的创设成为从试点到推广的需要。
- 赵淑华王国忠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融资
- 农村产权改革中农民权益问题研究
- 2010年
- 通过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特点、路径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进行分析,阐述农民权益在改革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及存在的问题,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应把握的基本方向,促成新一轮农村改革目标在形式和实际效果上的统一,从而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改革目的。
- 赵淑华王国忠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农民权益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被引量:4
- 2009年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公司等现代农村经济组织形态和现代产权运行机制,其方法是将集体资产合理量化并以股权的方式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使农民由原来抽象地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变为具体地行使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农村集体资产除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外,同时还是广大农民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同时着眼于合作社时期的农民投资关系、农民在集体资产中的劳动积累关系和集体资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关系,才能保证量化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使改制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 赵淑华王国忠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权益
- 也说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合同效力
- 2017年
- 将强制性法律规定类型化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无益于从根本上解除这些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的束缚。相反,缺少理论基础和实践积淀的类型化结果,会增加裁判人员对新规则的识别难度,破坏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以创新的态度重塑我国合同效力评价制度体系势在必行。一是,对既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行统一修订或解释;二是,完善合同效力瑕疵类型及其责任形式;三是,建立合同救济制度;四是,承认并严格规制政策和行政权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王国忠
- 关键词:类型化合同效力
- 连续成立债权的代位行使
- 2012年
- 有息债权的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连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主要着眼于债权及其效力的静态特征,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债权则难以划定权利代位的界限和代位的效力界限,使有息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发生的利息请求权无法从第三人处得到清偿,起诉之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继续成立的同类债权无法被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在一次诉讼中得到足额清偿。按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原则,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活动,将债权人起诉以后形成的利息请求权纳入代位权的诉求范围,将债务人对第三人后续成立的同类债权纳入债权人代位行使范围,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 王国忠赵淑华
- 关键词: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