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君
- 作品数:10 被引量:22H指数:3
- 供职机构: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发展问题研究——兼论分类管理改革的制度完善路径
- 2022年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制度经历了初步建立、逐步完善、基本建立以及分类改革四个阶段。立法愈加凸显民办教育特有的社会价值功能,并鼓励更为多元化的教育类型。制度变革体现了立法在吸引社会资本和维持教育公益之间的平衡,及对不同利益选择而出资的认可。分类管理改革应在以上立法理念指导下,逐步实现民办教育制度与法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具体制度,明确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为社会资本提供制度预期;填补“营非”转换过程中的制度空白、落实民办学校分类扶持政策,通过制度建设助推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
- 刘利君
- 关键词:民办教育
-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察所感
- 为提高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培养的质量,2011年3月本教研室调研组赴江苏南京考察了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此次考察,对学生实践教学模式有了新的思考,认为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学院及民政系统的整体资源优势,扩大学生实践范围...
- 刘利君
-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
- 文献传递
- 论安宁疗护患者知情同意权被引量:6
- 2022年
- 安宁疗护试点所强调的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患者与家属权利冲突持续存在,知情同意权行使还有医疗伦理及技术上的困难。患者知情同意具有明显人格属性,保护的是患者身体利益,属身体权。安宁疗护应遵循“告知后同意”规则。医务人员告知应以患者知情为优先,采具体病患标准说,并以“预期生存期6个月以内”为进入安宁疗护标准。当患者决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益性为原则;法定情形下让位于近亲属决定权;患者通过预先医疗指示行使决定权的,被委任的家属依据委托规则行使代理决定权。
- 刘利君
- 关键词:安宁疗护知情同意权决定权
- 生前预嘱法治化的现实挑战及制度路径初探
- 2024年
- 我国生前预嘱研究与实践起步晚、经验少,全国性立法尚属空白。生前预嘱与医生救治义务和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之间存在价值冲突,生前预嘱与近亲属决定不一致时存在执行难题。生前预嘱本质是患者对身体权的处分,符合风险自担的个人责任原则。“完整自主权”“先前自主权”理论为生前预嘱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立法应确立生前预嘱的优先效力;明确订立条件,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患者可预见的、未来因延续生命而带来的难以承受痛苦的范围,通过医疗辅助告知、见证、公证制度作为效力保障;将生前预嘱纳入医疗保险凭证体系,以达公示效果;规定违反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保证预嘱执行。
- 刘利君
- 关键词:身体权
- 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路径探析——从内蒙古阿斯哈图老年公寓实践经验谈起被引量:1
- 2013年
- 民办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资源整合、服务能力、管理模式等方面尚存在不足,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其发展路径。
- 刘利君孟令君赵红岗
-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公寓养老服务机构
- 我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基于7省市平面数据的分析被引量:9
- 2017年
- 本研究选取了老年人口基数大、抚养负担比较重的北京、广东、江苏、湖南、河南、重庆和四川7个省(直辖市)为调研区域,采用了文献分析、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养老服务人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护理员进行调查研究。调研发现,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群体目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匮乏、学历水平低、"招不来、留不住"、社会认同度与职业认同感低、参差不齐等问题。本研究提出,应加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医养融合,把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势转化为就业优势;优化养老服务生态环境,改善就业环境,增强养老服务职业吸引力;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护理人才培养路径,创立老年福祉大学。
- 张雅桦郁菁邓洁徐长恩赵康刘利君
- 关键词:管理人才养老护理员
- 北京市机构养老服务实证研究被引量:4
- 2017年
- 北京市机构养老服务在长足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设施总量不足与结构性失衡并存、机构设置审批环节障碍、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滞后、机构扶持政策单一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机构养老服务设置审批、养老服务支付、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服务监管和激励等顶层设计仍有待完善。北京市应加快机构养老服务立法顶层设计,以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发力,突出"放管服"三方面的政府职能改革,发挥机构养老服务在"四级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支撑辐射功能。
- 刘利君李树丛
- 论老年人长期照护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被引量:2
- 2023年
- 老年人长期照护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存在法律适用偏差,部分案件以公平责任原则替代过错责任原则、合理限度不清晰、第三人侵权下机构承担责任方式和是否享有追偿权有不同认识。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的危险防免义务。合理限度取决于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因危险源收益大小、避免损失的成本、经营专业性、受害人特殊信赖关系及对危险规避能力等。长期照护安全保障事故诱发因素多、因果关系复杂、当事人举证能力弱、过度关怀的长期照护预期与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长期照护机构应“以人为本”,提高设施环境安全性、服务队伍专业性、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
- 刘利君
-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健康老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