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燕
- 作品数:33 被引量:201H指数:9
- 供职机构:青岛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司自治被引量:1
- 2011年
-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公司自治的本质已逐渐从股东自治演变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此演变具有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在具体制度层面体现为股东自治权利的限缩、表征债权人自治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以及强调司法主导性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针对我国破产立法相关制度的不足,建议对破产重整申请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损害赔偿责任和预防债权人机会主义的措施予以完善。
- 丁燕
- 关键词:重整公司自治
-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被引量:7
- 2014年
-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人选任的实务运行现状凸显《企业破产法》有关执行人绝对单一化的规定存在弊端,探究域外相关规则之理念,我国相关规定应修改为"由重整程序中的经营控制权人执行重整计划"。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延长事宜,《企业破产法》采取了自由主义模式,主要由重整计划自行确定,但为防止地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破产法应对延长理由、期限和次数等事项予以合理限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相关制度的运行偏离法律规则等问题,建议我国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法律监管;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应将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均完成作为标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应合理分工与合作;应积极倡导再生型重整模式,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 丁燕
-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计划
- 对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的反思
- 2014年
- 从经济学、博弈论和比较法视角诠释我国农村土地银行的建立和运行。我国农村土地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如法律性质不明确、组织机构模式不统一、功能定位残缺、业务开展存在法律障碍、资金来源缺乏、收益与风险配置不合理等。鉴此,建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农村土地银行的法律性质、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准确界定功能定位、消除限制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利益平衡和风险共担机制。
- 丁燕
- 关键词:农地土地银行法律制度
- 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价值与选择被引量:16
- 2021年
- 宏观经济增长目标导向下的信贷扩张与微观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消费信贷决策的有效理性,是现代社会个人过度负债、信用违约的根源。崇尚拯救文化的现代个人破产法旨在挽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有关"诚实""不幸"的涵义及边界,一般由现代个人破产法通过适用要件、免责范围等具体规则予以限定。在全球化复杂相互依赖的背景下,现代个人破产法的制度构建应从三个维度入手:一是本着教育预防、缓解债务与更生复兴的价值目标,发挥正式破产程序与非破产程序的协同功效;二是基于债务人重生理念下的特殊债务人利益之考量,设置多元化重整程序;三是基于不同破产政策之选择,规定宽严相济的免责制度,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予以适用。
- 丁燕
- 关键词:个人破产消费信贷免责制度
- 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被引量:18
- 2019年
- 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发韌于19世纪美国大型铁路公司重整,鉴于该规则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各国破产立法纷纷予以确认。从规则设计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检视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与疏漏,建议:一是明确将“重整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借款”界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是将此优先权向前延伸至重整程序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前的阶段;三是构建超级优先权,使其优先于既存担保债权,但须符合实体和程序之前提要件;四是将此优先权向后拓展至重整程序转清算程序中。
- 丁燕
- 关键词:破产重整优先受偿
-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之民事责任
- 2021年
- 破产程序中享有广泛职权的破产管理人可能会滥用权力产生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管理人却通常在其责任纠纷中占据绝对优势,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现实缺失。因此,建议未来我国通过明确破产管理人之破产受托人法律地位、类比信托义务解释破产管理人之民事义务、具体化规定破产管理人之民事责任,建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切实督促我国破产管理人更好地履职。
- 姜铄丁燕
- 关键词:破产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执业责任保险
- 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运行的偏离与矫正——以45家破产重组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被引量:14
- 2016年
- 中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证明了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当性,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有其边界。我国45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权运行已经偏离了正轨,鉴此,有必要采取矫正措施。矫正措施具体包括:实施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造多元化的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公平分配重整价值;设置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法院实施强制批准时应遵循最大利益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 丁燕
- 关键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政权
- 破产重整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法经济学分析被引量:5
- 2018年
- 目次引言一、博弈论视角下债权人选择'债转股'的自由与强制二、政府管制论视角下实施'债转股'的创新与规制三、市场交易论视角下参与治理与退出机制的实践与优化余论引言自1999年我国实施'政策性债转股'以来,至今已逾20多年。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逐渐提升。
- 丁燕
- 关键词:债务人重整计划债转股重整程序
- 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创新之探究被引量:1
- 2017年
- 企业重整融资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需资金的有效路径,目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究企业重整融资的创新方式,从转变破产企业观念、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明确破产程序中政府的职责、将产业政策法与财政法有机结合等方面,探索实施市场化企业重整融资方式以及实施政府主导型重整融资路径应采取的措施。并从法律层面探寻企业再生、复苏经济产业的路径。
- 丁燕
- 关键词:融资方式创新企业重整多层次资本市场政府主导型融资路径产业政策法
- 仲裁裁决既判力视角下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被引量:6
- 2020年
- 从实践检视与理论诠释两维度分析,管理人审核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之债权具有正当性。管理人认为债权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的,基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整债权,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重新确定债权。针对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及管理人如何重新确定债权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目前采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方式能相对有效协调管辖冲突,但解决冲突之根本在于未来我国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合理区分"核心"事项与"非核心"事项;二是在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所涉债权即为待定债权,暂缓认定;若法院驳回申请,则管理人应按照原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债权;若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管理人应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该债权;异议人对此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救济。
- 丁燕孟燕
- 关键词:既判力管理人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