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登华
- 作品数:28 被引量:362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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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转换形式
- 2013年
- 调解是我国即古老而又常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之一,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根基。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直是制约着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部分。本文即从近十年来调解协议效力的变化,探究调解协议效力的转换形式,加深对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效力研究、帮助完善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效力的内容。
- 赵莹雪李楠侯登华
-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被引量:125
- 2017年
- 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 侯登华
- 关键词:共享经济乘客法律地位
- 民事检察监督法理基础与模式选择被引量:5
- 2005年
- 侯登华
- 关键词: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审判独立
- 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被引量:101
- 2015年
- 网约车打破了旧有的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基础的固有的监管机制。引发极大关注和争议。目前,各个国家对网约车采取的监管路径并不相同,新加坡采用注册为基础的备案管理,美国则专门创设了新型的交通网络公司的监督管理模式,英国通过司法途径,否认了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范畴,而将其纳入私人约租车监管体系之中,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面对传统出租业者的压力,对网约车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甚至禁止其运营。在我国,如何在改革的前提下,根植于我国社会的现状,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摒弃部门立法弊端,比较各国监管路径,在各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立法形式,选择适当的监管路径。
- 侯登华
- 仲裁协议之法理基础及其对仲裁公正的影响被引量:3
- 2004年
- 仲裁协议对仲裁制度的基石作用,不仅体现在使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更体现在它对仲裁公正的保障方面。仲裁协议以私法领域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为其法理基础,它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必然产物。本文在详细论述了仲裁协议法理基础之后,认为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并且与诉讼公正相比较而言,当事人的合意使得仲裁程序获得了诉讼程序无法企及的、独特的正当化源泉,也即仲裁公正更多地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获得。
- 侯登华
- 关键词:仲裁协议契约自由纠纷解决机制
- 形式变化折射理念变迁——仲裁协议形式比较研究被引量:2
- 2006年
-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在仲裁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国内立法以及《纽约公约》、《示范法》等国际立法对仲裁协议形式均有明确规范。在国家承认仲裁制度以来,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范和要求总体上经历了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化过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逐步弱化。对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仲裁制度理念的变迁,即从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干预和控制,转向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保障和支持。
- 侯登华
- 关键词:书面形式仲裁制度司法权仲裁权
-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引量:6
- 2009年
- 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阶位低,法律体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介绍了美国、日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从立法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特别强调应将公民知情权纳入宪法、尽快促成更高阶位的立法、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济机制等。
- 侯登华张祎慧
-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隐私权法律救济
- 当事人合意对司法管辖权的效力问题——以仲裁协议为研究对象被引量:2
- 2014年
- 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等,使当事人合意在现代社会具有诉讼法上的妨碍诉讼的效力,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 侯登华
- 关键词:当事人司法管辖权
- 仲裁庭自裁管辖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路径被引量:10
- 2014年
- 自裁管辖权,即仲裁庭有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的权利。这一现代仲裁的重要成就,突破了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束缚,已被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与实践广泛采用。自裁管辖理论适应了仲裁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目的不在于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赋予仲裁庭决定自己管辖权的权力,而仅仅是为了延迟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不被打断,从而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延宕仲裁程序,极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我国法律对仲裁机构的自裁管辖权做出了特殊规定,但这种规定有违当事人的意愿、不符仲裁的效率原则、造成仲裁权分离,并且在实践中凸显出较多问题。对于这些弊端,国内的仲裁机构已经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予以缓解,但对其根本的解决,仍应通过修改现行的仲裁法来实现。
- 侯登华赵莹雪
- 关键词:仲裁自裁管辖权仲裁程序
- 合同权利转让仲裁协议效力的再认识被引量:9
- 2005年
- 一、合同转让仲裁条款效力概述 合同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合同转让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发生: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合同当事人死亡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遗嘱执行人;当事人破产时,
- 侯登华
-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合同权利转让合同转让当事人约定遗嘱执行人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