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涛
- 作品数:9 被引量:43H指数:3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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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救助法律制度构建论纲
- 2012年
- 我国经济发展离不开海运,但海难事故频频引发的污染又使我国海洋环境遭遇日益严重的损害威胁。变革古老的海难救助法,通过构建环境救助法律制度激励环境保护行为,是应对此窘境的合理法律手段。
- 高俊涛李志文
- 关键词:海洋环境法律制度海难事故海难救助法律手段
- 构建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公约式进路审视被引量:1
- 2015年
- 回应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实践的法律需求,需要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通过修订《1989年救助公约》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公约式进路具有支撑理由。从我国救助法律制度与救助公约关联角度分析,公约式进路既可促进我国救助法律制度完善,也是我国在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机会。从我国海难救助各利益方博弈维度考量,救助公约修订有助于我国航运业、救助业以及保险业的整体发展,但须注意平衡各行业利益。所以修订《1989年救助公约》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我们要积极参与,并在修订中充分表达我国的独立意志。
- 高俊涛
- 关键词:救助公约
- 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嬗变被引量:9
- 2010年
-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根源于对海上财产的救助,是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但其却在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生态文明下遭遇到适用困境。"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生态化的目标是确认海洋环境为海难救助的独立标的,给予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以环境救助的效果大小来决定环境救助报酬的金额,并建立起环境救助费用的保障机制。这一变化反映出海难救助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从传统的单纯财产救助向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与财产救助共存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 李志文高俊涛
- 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被引量:1
- 2015年
- 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按照传统的物权思维,应采用海洋环境标的立法模式,但该模式存在许多障碍,难于付诸立法实践。按照侵权责任思维,可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特征。推进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建构,应从传统的物权思维转换到侵权责任思维,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救助标的,须定位于可以经济价值量化的民事环境损害责任,同时还须按照生态化要求对环境损害内涵进行重构。
- 高俊涛
- 关键词:法律生态化
- 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多层支付主体解构被引量:1
- 2016年
-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是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可据此解构环境救助报酬的多层支付主体。在船舶污染损害立法中,船舶所有人是承担环境损害严格责任的法定污染者,其应成为环境救助报酬的当然主支付主体。环境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船舶所有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因此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属于第一层的主支付主体。但是,有时第一层的环境救助报酬支付主体的可赔偿额与支付需求之间留有一块空白,为此需要货主缴纳的船舶污染基金或适当的环境救助基金作为环境救助报酬的补充支付主体。
- 高俊涛
- 关键词:生态法
- 我国海难事故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审视与重构被引量:4
- 2012年
- 我国《海商法》中现行环境救助报酬制度依附于财产救助,未能实现生态文明时代"环境优先"的理念,难于有效指引环境救助实践;同时,现行环境救助报酬制度也打乱了传统财产救助报酬制度完整的规则架构。为使我国海难救助法能有效指引救助实践尤其是环境救助,需要创设独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将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救助标的范畴,并健全环境救助报酬核算规则。
- 高俊涛李志文
- 关键词:海难救助
- 我国船舶司法拍卖规范的冲突与调适被引量:3
- 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船舶司法拍卖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在实务中需要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范作为补充。但船舶司法拍卖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规范中的程序性规定难以与其兼容,在适用之时显现诸多法律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冲突等。在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国船舶拍卖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揭示此类相关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为船舶拍卖法律规范的协调、完善提供参考性建议。
- 李晓枫高俊涛
-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
- 北极通航的航行法律问题探析被引量:26
- 2010年
- 全球气候变暖,冰川消融,冰封的北极航道有望通航,引起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北极航道在国际法上应定性为国际海峡。《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公约以及沿岸国法都适用于北极航线,但三者的适用均需局部修正。我国应积极把握制定北极航行规则的主动权,与北极沿岸囯制定双边、多边条约,保障我国在北极航道的航行权益。
- 李志文高俊涛
- 关键词:航行权
- 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视角下的航运法治管理研究被引量:2
- 2015年
- 长江经济带是国家重点战略,其顺利实施须依托于长江内河航运拉动,亦离不开海运业的支撑,改善航运法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长江经济带战略视角下的航运法治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航运行政法律规范待完善,航运民事法律规范失调,航运纠纷裁判司法资源单薄。为此,要完善航运行政监管法律体系,推进《航运法》、《长江法》立法进程;推动航运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将内河航运民事立法与国际海运民事立法融合靠拢。增加长江经济带航运纠纷裁判资源,丰富海事法院与海事仲裁机构于长江流域的布局,并引导海事海商法律人流向长江经济带。
- 高俊涛
-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内河航运沿海运输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