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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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 2004年
-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丙又称作受益人.)①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②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 乔琪勤黄颖丽
-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人合同债权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