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鹏
- 作品数:12 被引量:49H指数:4
-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电子电信农业科学更多>>
- 物权法视野中的农地承包权流转被引量:5
- 2006年
- 农地承包权①转让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此外,物权法还应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受让方的范围不宜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地承包权的出租后,承租人所取得的权利是物权化了的债权,其租期的限制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允许农地承包权有条件的抵押是对现行立法的重大突破,是切实可行的,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和灵活性;设计农地承包权的继承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 韩鹏
- 关键词:农地承包权物权法草案
-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论纲被引量:18
- 2006年
-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既是登记公信力理论的合理逻辑延伸,也是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其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从赔偿范围、资金来源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机制进行具体设计。
- 韩鹏
- 关键词:登记公信力国家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路径——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被引量:4
- 2006年
-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 韩鹏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物权法草案
- 城市智能配电通信网络关键技术方案研究
- 电力通信网络能够使电网的指挥系统确保运行顺利,属于可以为社会提供通信功能的基础网络。经过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电力系统已经成为了结构比较完整且具有多样化的通信方式的一种现代通信网络,其在电力系统中得到了非常普遍的应用。电力...
- 韩鹏
- 关键词:电力通信网资源融合智能电网
- 文献传递
-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 ——一种“经济人”假设的视角
- 2006年
- 经济法与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差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选择“经济人”假设的视角,以“经济人”假设的完善和传统民法的修正及经济法的勃兴为线索,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进行经济学诠释,最后指出经济法建立在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而传统民法则建立在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
- 韩鹏刘兰兰
-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
- 中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问题论纲
- 本文以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问题为研究对象,回顾并剖析该制度的历史变迁,考察相关国家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立法与实践,在此基础上深入检讨三种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具体流转方式及其现有的制度设计,结合现行法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韩鹏
- 关键词:登记制度法律效果
- 文献传递
- 面向案件全流程审判风险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 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审判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制度为了解决社会的基层矛盾、推进社会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法院审判管理量大、...
- 韩鹏
- 关键词:法院审判风险预警风险防控
- 农地承包权流转之类型化考察被引量:4
- 2006年
- 农地承包权①转让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此外,物权法还应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受让方的范围不宜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地承包权的出租后,承租人所取得的权利是物权化了的债权,其租期的限制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允许农地承包权有条件的抵押是对现行立法的重大突破,是切实可行的,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和灵活性;设计农地承包权的继承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 韩鹏
- 关键词:农地承包权物权法草案
- 通货膨胀的福利成本研究——基于中国数据的计量分析
- 近年来,中国经济一直维持着较高的增长率,现在的经济总量已经是2000年的约2.5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人民币升值压力,国际资源价格攀升,国内通货膨胀的问题也日趋严峻。从2004年以来,通货膨胀率一...
- 韩鹏
- 关键词:通货膨胀福利成本
- 文献传递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进路——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被引量:4
- 2006年
-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 韩鹏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物权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