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士梅
- 作品数:29 被引量:85H指数:6
- 供职机构: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 《婚姻法》修正案对汉中婚俗文化的影响被引量:1
- 2014年
-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适应了婚姻家庭关系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汉中的婚俗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改变了"男主外,女主内"、家务劳动无报偿的传统习俗;明确禁止了"打老婆"恶俗。夫妻共同财产的进一步明晰,改变了男置房女陪嫁、财产夫妻共有的传统婚俗,带来传统婚嫁习俗的潜在变化。女方在婚前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者夫妻约定房产归属将成为新的婚俗。
- 唐士梅
- 关键词:司法解释
- 试论环境保护自卫权
- 2001年
- 本文论述了从法律上完善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必要性 ,并从“国家干预”和“经济刺激”相结合的理论出发 。
- 唐士梅
- 关键词:环境保护自卫权环境纠纷国家干预经济刺激
- 人民代表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参与权
- 2001年
- 本文探讨了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相结合,让人民代表做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必然性、可行性,以弥补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深入发展。
- 唐士梅
-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环境管理环境保护
-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2006年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传统民法上并未作明确的区分,因而产生许多歧义。现代民法研究认为其应区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而应包括合同成立之前的谛约阶段和合同成立之后的效力确定阶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效力确定之前,只要发现了足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已成立、生效甚至履行后)均可适用。
- 魏桂林唐士梅
-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 完善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被引量:2
- 2009年
- 当前,在我国各地农村选举中,贿选、指选、派选、程序违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与农村的社会稳定。为此,本文剖析了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选举程序,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与处罚形式;(2)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程序和方式;(3)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提高选民的法律知识和民主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选举权的有效行使。
- 唐士梅陈小山
- 关键词:农村选举选举权选举程序法律制度
- 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建议被引量:5
- 2003年
- 环境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在环境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在修订刑法或其它刑事立法时,应适当增补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内容。本文探讨了增补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了增补相关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唐士梅
- 关键词:刑法刑事立法环境危机刑事责任过失犯罪
- 1950年《婚姻法》对汉中婚俗文化的影响被引量:1
- 2015年
-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在破除旧的婚姻观念和婚姻习俗,确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新的婚俗风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对汉中1950年代大量文献资料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195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对汉中的招夫养夫、站门客、童养媳、招赘婚、早婚等婚俗的影响,揭示了社会重大变革或变迁时,婚姻法律在传承婚姻习俗的同时,对汉中婚俗文化诸多或表面性或根本性的变化。
- 唐士梅
- 试论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类型被引量:16
- 2001年
- 处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刑法学上危险犯类型的分析 ,探讨了环境犯罪危险犯的三种类型 ,即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环境犯罪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 。
- 唐士梅
-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危险犯
- 汉中生态环境示范市建设的基本定位
- 2007年
- 1、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基本目标。生态环境建设是指一切旨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动的总称。生态环境建设的核心是要限制或取消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各种干扰,充分利用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达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汉中,首先要防止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并尽可能恢复和重建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达到较好的自然条件并能保持相对稳定和良性发展的程度。
- 关嵩山唐士梅
- 关键词:生态环境建设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系统
- 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形式被引量:7
- 2002年
-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状况下 ,公众参与制度尚未真正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公众自身的参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缺乏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因此 ,在已有法可依的情况下 ,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权 ,能弥补公众参与制度现实操作的不足 ;依靠环保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专业知识上和物质上的优势 ,能解除公众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的困境。
- 唐士梅
-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