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海宝
- 作品数:40 被引量:250H指数:9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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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 2001年
- 一、概述
2000年,学者们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又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研究发展动态.正是孜孜以求的学者们用心血和寂寞的浇灌,才使民商法学之树常青.……
- 赵中孚邢海宝傅翠英解志国
- 关键词:民商法法学研究债权法商法证券法海商法
- 招股说明书不当陈述研究
- 邢海宝
- 关键词:招股说明书
- 习总书记为何反复强调司法公正问题
- 2017年
- 当代执法者、当代法官,应当见贤思齐,更要回应时代的要求和呼唤,继承发扬古代先贤的精神,汲取近现代人权、法治的养料,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尽到自己的本分和责任。
- 邢海宝
-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
- 未交付招股说明书的民事责任
- 1993年
- 投资人对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他人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因此,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当充分公开一切有关信息,使购买人有所参考,避免盲目投资,遭受损失。而招股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是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旨在吸引公众购买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专门文件。同时,它包含了公司财务、发行股票的承销安排等大量信息,成为投资人决策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投资人得到招股说明书,美国等国家的证券法规都规定,发行人和承销人必须依法向购买人交付公开说明书。
- 邢海宝
- 关键词: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民事责任股票发行
- 船舶优先权研究被引量:4
- 1996年
-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特有而复杂的制度。本文力图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范围及其顺位、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限制、船舶优先权的衰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使我们对这一制度有正确的认识。一、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由于至今尚无船舶优先权的权威性定义,长期以来,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就存在争论。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性规定,也不能立即消除法学界的纷纭杂说。而笔者认为,船舶优先权当属海上特有的担保物权。
- 邢海宝
-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船舶经营人船舶留置权共同海损船舶抵押权
-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被引量:42
- 2005年
-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 邢海宝余浩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被引量:8
- 2002年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 邢海宝
-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
- 市场经济中我国海商法的作用被引量:1
- 1993年
- 海商法。是商品交换和航海贸易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兴起于中世纪。至近代,海商法在欧美各国得到重大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和海外贸易及其市场的拓展。到本世纪后,海商法日益趋向国际化。海商法不是我国固有法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无论是以德、日海商法为蓝本的宣统元年的《海船法》(草稿)、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还是国民党政府的1931年《海商法》,均难能有真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1952年成立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1963年。
- 赵中孚邢海宝
- 关键词:海商法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国际海运海外贸易
- 论中途停运权被引量:3
- 1998年
- 一、中途停运权概念和性质国际贸易中,针对买方违约,未收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权利,其中包括中途停运权。中途停运权,是指卖方托运货物交付提单后,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依据买方违约的情形,将已脱离其占有的货物重新取回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依据。运输合同是根据货主的指示交付货物的合同。货主享有货物控制权。
- 邢海宝
- 关键词:中途停运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货物交付不安抗辩权留置权
-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被引量:1
- 2024年
-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 邢海宝李东阳
- 关键词:民法典委托合同公司董事谨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