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皓
- 作品数:14 被引量:47H指数:4
- 供职机构:云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理学更多>>
-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被引量:12
- 2003年
- 在对三个不同少数民族村寨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外流的原因。文章认为,在看待妇女外流现象时,应该引入“社会性别与发展”的现代女权主义视角,把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安全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考量,根据不同少数民族社区各自的社会性别观念作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
- 董皓于强
- 关键词:少数民族女权社会性别拐卖妇女
- 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 中国的域名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自己摸索到与国际接轨的历程,但目前在域名管理机构的地位、域名争议的解决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文章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域名的法律...
- 董皓
- 关键词:域名域名权知识产权
- 文献传递
- 域名权及相关权利研究——域名的法律性质之辩被引量:3
- 2004年
- 文章首先分析评价了各种关于域名、域名权利的学说,然后提出了自己对域名上权利的新观点。本文认为,作为一种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域名本身只可能是权利客体。域名持有人通过与域名注册服务商缔结合同,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的办法来注册域名。在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持有人获得了对域名的排他性解析使用权——域名权。组成域名的符号和文字在被用于其他非网址定位用途时,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因而也就不再是域名权的客体,只可能在权利人满足了其他权利——如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条件后,成为这些传统权利的客体。
- 董皓
- 关键词:域名权商标著作权
- 无形财产的界定及实践问题研究——兼论世界遗产地的两种新型无形财产被引量:2
- 2006年
- 无形财产的界定在法学研究中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新的角度对其进行观察。文章在分析了无形财产界定问题产生的理论渊源后,使用实证主义的归纳法,对现行制度中“无形财产”的概念作出梳理和界定。然后,文章初步考察分析世界遗产地的两类新型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提出了跳出物权法传统上的“所有权归属”的思维定势,从公共需求和利益平衡出发,根据特定无形财产的特点构建法律保护机制的观点。
- 董皓
- 关键词:无形财产无体物无形资产世界遗产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 中美贸易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被引量:3
- 2002年
- 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与美国贸易法“二零一”条款的横向比较,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解读了我国新设立的贸易保障措施制度,同时也指出一些在美国相关立法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设计。
- 余莉董皓
- 关键词:保障措施条例
-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违法作品问题被引量:10
- 2009年
- 在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不仅内容违法的作品,而且程序上违法的作品都不被授予著作权,并且程序与内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尽管"违法作品即无著作权"在现行国内法层面具有合法性,但在国际著作权法层面却无法获得正当性,并导致了超国民待遇的产生。通过"三步测试法"对"内容违法即无著作权"的规则予以衡量后,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是:并非不能在立法中否定内容违法的作品的著作权,而是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明确内容违法的范围,使其符合TRIPS协定第13条中"特定的特殊情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探索出一套既符合国际公约,又有益于国内法治发展的制度改革方案。
- 董皓顾敏康
- 关键词:著作权TRIPS协定实证法
- 网络交易安全呼唤立法保障——《电子签名法(草案)》述评被引量:1
- 2004年
- 张楚董皓
-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网络交易温家宝总理
- 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被引量:10
- 2007年
-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 董皓张樊
- 关键词:邻接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
- 在文化的变迁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基于民族文化个案的实证研究
- 2004年
- 每一个社会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变迁的过程;每一个社会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某种不一致和冲突;社会中的每一要素都对社会的分解和变迁发生着重要作用。[1]——达伦多夫(Dahrendorf).
- 董皓
- 关键词:社会文化个案
- 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被引量:5
- 2007年
- 本文是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第二,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第三,《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出现了漏洞;第四,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第五,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
- 董皓
-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