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敏
- 作品数:23 被引量:148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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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浙江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国家留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经济管理更多>>
- 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对保险而言具有重要义务。本文认为: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不真正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报案义务并不相同。对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当然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在特...
- 吴勇敏
- 关键词:保险事故法律后果
- 文献传递
- 公益捐赠行为的法理剖析被引量:20
- 2001年
- “希望工程”、“捐资办学”以及 98年夏的抗洪救灾等均反映出“公益捐赠”行为在我国当前阶段所发挥的重大社会经济作用 ,然而对这一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坐标未能确定 ,导致立法滞后性的出现。公益捐赠行为的法理内涵、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对公益捐赠人利益的法律弥补方法的提出 。
- 吴勇敏竺效
- 关键词:公益捐赠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理法律效力
- 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该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 吴勇敏
- 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被引量:31
- 2010年
-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 吴勇敏胡斌
-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
- 公司社会责任之思考被引量:22
- 2004年
- 公司作为法律上承认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公司出资者的利益,它必须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人",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其中涉及到如何重新认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
- 喻勤娅吴勇敏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社会利益社会伦理公益活动环境保护利润最大化
- 论利他性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
- <正>一、问题的提出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届满以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
- 吴勇敏
- 文献传递
- 彩票合同新解被引量:2
- 2015年
- 彩票合同有力说主张彩票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双重属性。然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又强调彩票清洁有效作成及至交付,剥开"购买"、"销售"等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形式,唯有赠与合同方能彰显彩票发行之始的公益目的,体现彩票的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传统上对于彩票合同系赠与合同的理论建构因简单划一而广受批评。事实上,依照彩票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彩票合同作为有奖募捐合同可"一分为二":其一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格式化募捐合同,其二为针对持票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后一合同具有射幸特征。在赠与合同的理论框架下,彩票既是证明双层赠与关系成立的凭证,又是彩票发行机构准予彩民兑奖的证券。赠与合同新解有利于保障彩票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控彩票发行的道德风险,实现彩票司法的简易高效,促使彩票制度在市场机制下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
- 吴勇敏马俊彦
- 关键词:彩票合同买卖合同射幸合同公益目的
- 德国公营事业对中国国有企业类型化之启示——以判例与立法为中心展开被引量:4
- 2015年
- 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对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内目前单维度的分类理念不足以解决国有企业多元功能特性的定位问题。因此需回归国有企业"特殊公司法人"的本质,寻求新的国有企业类型化标准。基于对德国公营事业概念及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德国公营公司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相似定位和问题。以德国经验为借鉴,"新资本结构说"可作为国有企业类型化之新标准。在此基础上,"单核心、双轨制"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构建得以提出,国有企业多元功能特性也可以被更加清晰地解读。
- 吴勇敏何源
- 关键词:公营事业
- 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
- 2010年
-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 吴勇敏胡斌
-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
- 车贷险抵押义务归属的法经济学分析
- 围绕车贷险中的抵押义务归属问题,本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以效率和公正作为制度目标,比较不同义务配置模式的优劣。在实然层面下,由银行承担抵押义务不仅符合制度效率的要求,而且能够促进制度公正的实现,采用市场配置来推行银行模...
- 吴勇敏王怀章
-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