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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京

作品数:5 被引量:118H指数:4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司法
  • 2篇物权
  • 2篇公司法
  • 1篇担保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对抗
  • 1篇登记对抗主义
  • 1篇第三人范围
  • 1篇对抗主义
  • 1篇对立
  • 1篇对立统一
  • 1篇对外担保
  • 1篇新公司法
  • 1篇中国物权
  • 1篇中国物权法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善意取得制度
  • 1篇商法
  • 1篇上市公司

机构

  • 5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5篇郭志京

传媒

  • 2篇理论探索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比较法研究

年份

  • 4篇2014
  • 1篇201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被引量:3
2013年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混沌的理想到一元的现实、从多元的现实到纯粹的理想、从纯粹的理想到理性回归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旧规则与新规则恰好属于其中的两极。将来新的立法应当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逐步向理性回归。
郭志京
关键词: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特殊性研究--兼论民法商法思维方式的对立统一被引量:37
2014年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其行为尚不能完全达到内敛化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特殊安排,伴随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过程而发展演变。公司对外担保本身的"两面性"决定了必须平等保护公司与担保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一方面通过限制决议主体等方式实现对意思形成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胃镜"导入的公示方式,实现公司章程特定部分和特定决议对外效力的扩张。这种"一限一扩"的特殊性决定了规范对象、规范性质、规范效力均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法规则。
郭志京
关键词:公司法
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被引量:56
2014年
登记对抗的本质是仅赋予第三人以否定(他人)物权变动的权利,而非(自己)取得物权的权利,"不登记不得对抗"规则是交易便捷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风险提示作用,对第三人来说则是调查义务的减轻。对于其理论构造,日本的"权利外观说"有其特定的背景,与我国的立法仅在第三人主观范围上具有相同性,并不具有相同的作用机制。我国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应当坚持第三人主张说;对于第三人的范围,日本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确立的"背信恶意者排除说"有较大借鉴价值,我国第三人范围中的善意应作扩大化解释。
郭志京
关键词:登记对抗第三人范围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被引量:6
2014年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推进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构建相对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构建以保障农民成员权为中心的制度,解决主体虚位、权属不清、各主体关系不明的问题;构建以保障发展权为突破口的制度,最大限度赋予农民土地权利,解决以承包权为中心的权利不足问题;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有序适度流转的制度,实现经济效益发挥与农民权利保障的平衡;分步统一农村土地物权登记,为农村土地有效流转提供程序保障;推动相关配套改革。
郭志京
关键词:物权制度土地流转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被引量:18
2014年
占有与所有的分离和权利的抽象化、观念化,使得人们无需借助现实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单凭合意就可以实现物权的转移;在交易便捷和交易效率的促使下,处分他人之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成为必要,法律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正面的预防机制即公示制度和反面救济机制即公信力、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功效,但各有其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仅适用于公示不充分(缺乏公信力)之情形下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可随意扩大,否则不但会导致体系的破坏和制度抵牾,而且会使得善意取得在本不属于其作用范围的领域内无法发挥其效力。
郭志京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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