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
- 作品数:29 被引量:141H指数:6
- 供职机构: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更多>>
- 发文基金: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医药卫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中药品种保护的模式设计被引量:2
- 2007年
- 张建平许建安
-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中成药侵权责任
- 药物设计缺陷的法律分析
- 2007年
- 目的:探讨产品责任中药物设计缺陷的界定、表现形式以及判断标准。方法:根据产品责任法理论、药学理论,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方法。结果:含有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结论:药物设计缺陷是指药品在设计上有“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表现在药品的生产工艺中;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能作为药品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判断药品的设计缺陷,处方药可以采用“净收益判断”标准,非处方药实行“可供选择的更为安全的设计方案”标准。
- 张建平
- 关键词:药物设计民事责任药物不良反应
- 齐二药、鱼腥草与欣弗:药品安全事件的法律思考被引量:24
- 2007年
- "齐二药"假药事件、鱼腥草注射液事件、欣弗药品不良事件,2006年3个重大的药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行政监督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重视认证式管理,忽视日常监督检查;假药、劣药概念尚需推敲;行政失职难以界定;药品审评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制约等。问题的解决,不但需要加强监管、完善立法,更要切断药品监管机构与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条,使其真正履行"把关人"职责。
- 张建平杨晓林
-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物批准药物利用评审
- 药品缺陷认定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被引量:3
- 2013年
- 产品缺陷的本质是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合格药品仅仅表明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无法排除药品缺陷的存在。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缺陷的避风港,现有技术条件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实质就是缺陷药品的侵权事实。国家药品标准仅仅是药品标准的最低要求,是用药安全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是综合权衡后的产物,符合标准不排除缺陷的可能性。药品监管无法防范所有的用药安全风险,企业行政合法不等于民事注意义务的免除。
- 张建平
- 关键词:药品标准药品不良反应注意义务
- “肾衰公证”悖论与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探析被引量:1
- 2006年
- 张建平
-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盖然性
- 影像时代的“行业法规类”课程开发:以“影像中的药事法问题”为切入点被引量:1
- 2008年
- 张建平周宇升丁勇
- 关键词:影像资料课程开发药事信息传递大众化
-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被引量:3
- 2007年
- 张建平
-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 从《漂亮女人》到《馒头血案》:戏仿作品的合理性判断被引量:2
- 2007年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Campbell v.Acuff-Rose Music(1994),从美国著作权法§107的四项因素出发,为各级法院如何处理《漂亮女人》这样的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一个详尽的经典的分析框架。胡戈的视频作品《馒头血案》是否侵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中国现有著作权法难以裁判。而美国合理使用理论、“漂亮女人”案的判决,以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宗旨,为我们处理戏仿作品的合理性问题,提供了关键思路。
- 张建平杨晓林
- 关键词:著作权戏仿营利性
- 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
- 2013年
- 目的:分析缺陷药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与结论: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医疗机构,以及国家责任问题。药品生产企业,是缺陷药品的第一责任人,其身份的确定可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药品零售企业,会面临产品责任和药学服务事故责任的混合。医疗机构,针对一般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区别,会分别承担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缺陷药品所涉不当行政行为,目前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 张建平
- 关键词:药品侵权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制度定位被引量:5
- 2007年
-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10月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的,主要是针对当时中药品种管理混乱状况而制定的。《条例》实施后,截至2004年底,已有22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1215个(其中独家品种817个),涉及企业1030个;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29批中止生产批准文号的通告。共中止1645个中药同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保护了品种开发主体的知识产权利益,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 张建平李媛娥
- 关键词:社会性管制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