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 作品数:68 被引量:623H指数:14
- 供职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农业科学更多>>
- 论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被引量:32
- 2020年
- 汇编式的环境法典无须清晰的边界,在形式上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排列组合即可。而实质性的环境法典必须有相对清晰的范围界定,才能形成逻辑融贯的体系和相对协调的内外部关系。应当暂时搁置环境法典编纂的方向之争,通过相对具体的环境法典方案将环境法典的讨论引向深入,而边界划分是法典化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环境法体系的逻辑统一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在限定,从内部决定着其边界的可能范围,需要超越环境法的综合性、找准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并明确环境法体系展开的主线。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划分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外在限定,决定着法典内容的取舍,需要划分环境法典与传统部门法的界限、明确环境法调整的主要领域。总之,应当以环境管理权为核心建构制度体系,在自然资源管理权和环境污染监管权二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环境管理权的内容和结构,将特殊领域留待环境单行法规定并协调与环境法典的关系,最终形成边界清晰、内外部关系协调的环境法典。
- 刘长兴
- 关键词:环境法典逻辑基础
- 民法绿色原则解释的方向与路径被引量:4
- 2023年
- 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不能仅依赖公法的强制性规定,21世纪的中国民法应当回应生态文明时代需求完成绿色化变革。《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各分则编的具体规则中有所体现但并不充分,经解释方可充分发挥其裁判准则和行为准则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其对民事活动的规范效力,推动民法的绿色化变革。绿色原则对民法意思自治的限制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共通之处,借鉴公序解释和诚信解释路径和方法,可以为绿色原则解释、在实践中贯彻提供基本思路,进而建立绿色原则的解释体系。一般人格权和健康权可以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框架下考察,通过解释容纳“良好生活环境”诉求;物权法的绿色化解释可以丰富不动产征收制度、弱化相邻权规则的刚性等,在物的利用中加入环保考虑;合同效力规则、履行规则具备吸纳环境保护要求的空间;侵权法需要从一般规则和环境侵权专门规则两个层次回应绿色原则、完善规则体系。通过绿色原则解释发展和完善民法中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是生态文明时代完成民法绿色化变革的可行途径。
- 刘长兴
- 关键词:生态文明民法解释公共秩序诚实信用
-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理基础与决策机制
- 物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分析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理论基础,并研究其决策机制, 对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 刘长兴
-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理基础与决策机制
-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分析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理论基础,并研究其决策机制,对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 刘长兴
- 文献传递
- 住宅装修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 2010年
- 面对日渐增多的装修污染损害纠纷,分析其具体类型和责任规则是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前提。在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产品责任或者经营者责任规则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在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但应当根据其特殊性作出相应调整。
- 刘长兴
- 关键词:装修污染环境损害
-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被引量:15
- 2018年
-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成为污染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一个新方向,其专业化、集约化优势可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助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但是其顺利推进还倚赖法律制度的支撑特别是法律责任的明晰化,需要适当的合同安排并对现行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或进行适应性解释。一方面,污染治理第三方主体与作为委托方的排污者或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应当明确,即以委托转移的污染治理责任明晰化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约定来合理安排第三方的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衔接委托人的义务并与委托方的法律责任明确界分。另一方面,第三方主体作为特殊的"排污者",在政府环境管理中还应当承担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可以由政府直接追究其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进而与排污者的法律责任在合理界分的基础上相互衔接。
- 刘长兴
-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责权利统一
- 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被引量:13
- 2022年
-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践问题根源于其设计思路不能适应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应基于环境行政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立场,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多元主体参与特征和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应在合作治理框架下适应环境行政主体角色转变的需要,发展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行政补偿责任等制度;基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义务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的过程性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补救性责任和信用约束等柔性责任;进而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设置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环境行政管理者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创新的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按照体系化要求编排在环境法典中,其中共通性的责任规则纳入法律责任编,对应污染控制等分则各编制度的具体责任规则分别纳入分则各编。
- 刘长兴
- 关键词:环境法典行政法律责任
- 合同案件适用绿色原则的模式与效果分析被引量:5
- 2022年
- 合同纠纷解决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空间,规范和引导合同交易活动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是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通过对已有引用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绿色原则实际发挥了裁判准则功能,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土地和农林渔业承包经营合同等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较大空间,这与这些合同直接关涉物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利用有关。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主要有:作为法律规定之适用或者解释的补充,与其他原则结合作为强化论证的理由,以及直接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之合理性的裁量因素。从效果来看,绿色原则对合同纠纷解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影响合同效力、规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决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具备、影响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决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等方面。
- 刘长兴
- 关键词:合同纠纷司法裁判规范效力法律效果
- 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被引量:10
- 2020年
-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 刘长兴
-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化
- 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及责任规则探析被引量:8
- 2010年
- 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确定责任规则,但是随着环境污染案件的增多,污染侵权也表现出不同的类型,适用简单统一的责任规则已经无法应对现实的复杂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不同类型,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规则。从违法型、排放型到事故型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观方面分别为主观过失或故意、客观过失和无过失,对应的归责原则分别为主观过错归责、客观过错归责和无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上应当渐次严格,在责任社会化规则上应当渐次宽松。
- 刘长兴
-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类型化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