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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作品数:128 被引量:1,422H指数:23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18篇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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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122篇政治法律
  • 1篇医药卫生

主题

  • 30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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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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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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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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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篇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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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篇权法
  • 8篇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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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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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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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东岳论丛
  • 2篇法学评论

年份

  • 10篇2024
  • 13篇2023
  • 7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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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篇2020
  • 7篇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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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篇2015
  • 4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7篇2010
  • 5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7
  • 4篇2006
  • 1篇2005
12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民法典视域下的违约利润剥夺责任——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为中心
2024年
《民法典》并未规定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有所涉及,但仅笼统规定将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其具体的适用性仍显不足。在解释论上,应当以该条为基础明确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体系定位。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具有惩罚、预防和安抚功能,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与可选择性,是违约责任体系的有益补充。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违反特定不作为义务合同与营业性违约两种情形,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方是否获得利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违约方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充分,计算利润范围时应从积极利润与消极利润两方面提炼利润计算范式。
冉克平田格
关键词: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被引量:61
2018年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指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夫妻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上应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前者具有私密性,债权人的证明有赖于法官的主动查明,而后者具有相对公开性,债权人的证明应考虑经济组织的性质及举债方配偶的实际参与状况等因素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分别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鉴于法释[2018]2号已倾向于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应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冉克平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被引量:3
2022年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冉克平王萌
关键词:民法典融资租赁回购合同非典型担保
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被引量:26
2010年
近代以来,基于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婚姻关系中所包含的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等权利义务被概括为配偶权。配偶权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由于性道德、性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任何人不能强迫配偶与其建立婚姻同居关系。因此,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相奸、同居甚至重婚,无过错的配偶无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无适用的余地。
冉克平
关键词:配偶权侵权法第三者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被引量:10
2018年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当事人之间虚构行为绝对无效,但是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存在隐藏行为的情形,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应确认外在的表见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冉克平
关键词: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
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被引量:42
2015年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冉克平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
2010年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冉克平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
非财产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一百多年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在两大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得到广泛的适用.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进一步保护人格权益、捍卫人的价...
冉克平
关键词:非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赔偿请求权具体人格权违约行为人权意识
文献传递
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引量:2
2006年
机动车致人损害事故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常见问题之一,几乎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原理。从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来看,原则上由机动车的作业人予以赔偿,但存在着诸多例外。就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来看,区分机动车之间的损害与机动车致行人损害分别适用于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多数国家立法上的通例,也符合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过失责任仅仅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过失,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不存在保险人有无过失的问题,但不能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冉克平
关键词:机动车无过失责任与有过失责任保险
如何做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与监管被引量:5
2020年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补救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与非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两种类型,前者限于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后者主要是商业公司及特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之下,应尽快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以促进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冉克平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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