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繁
- 作品数:13 被引量:100H指数:6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犯罪形态研究纲要被引量:4
- 2002年
- 犯罪形态是重大且深邃的刑法理论课题,其研究状况不仅反应刑法理论的成熟和完善程度,而且直接关涉实践中对具体个罪准确有效的认定。比如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未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认其是否为目的犯就对某些行为罪与非罪的判定起着决定性的影响。犯罪形态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它不仅是刑事立法的产物,更是理论的归纳与升华,因而犯罪形态理论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和桥梁,亟需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犯罪是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因而研究犯罪样态的犯罪形态理论体系本身也是开放的,不断丰富的。
- 吴振兴邓斌范德繁
- 关键词:犯罪形态刑法理论目的犯非罪非法占有信用证诈骗罪
-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性认识被引量:4
- 1999年
-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 范德繁李珏
- 关键词:受贿罪谋利收受贿赂索贿
- 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 2001年
- 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务是劳动性义务,具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劳动的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以从事公务为其本质特征,因此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 于宏范德繁
- 关键词:公务劳务刑法贪污罪职位
- 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1
- 2002年
- 范德繁韩金柱张延明
- 关键词:企业管理经济质量市场经济职务犯罪犯罪行为
-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被引量:6
- 2001年
-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 ,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 ,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 ,在此基础之上 ,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 ,其是“追诉之罪” ,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 范德繁于宏
-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略论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被引量:6
- 1999年
- 范德繁
-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从旧兼从轻新刑法法定刑
- 犯罪转化论要被引量:5
- 2002年
- 行为具有动态变化属性,具有转化的联系,这决定了犯罪转化的存在空间。行为本体意义上的转化区别于立法层面上的犯罪化和非罪化过程,它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其发生过程中因某一原因而转化为彼种犯罪并依彼罪定罪量刑的刑法现象。其理论根据在于哲学的事物发展观以及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界域论。在转化原因论上包括犯罪结果、行为、罪过等多种转化因素,在类型上它又呈现为一幅容单一犯转化与复数犯转化、事中转化与事后转化、事实转化与法定转化为一体的多维转化画面。
- 强昌文范德繁
- 关键词:犯罪罪质定罪量刑
- 事后受贿的认定被引量:10
- 2003年
- 事后受贿是受贿行为的非典型形式,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不能理解为该罪的行为要件,收受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间并无构造顺序的要求,二者间的顺序错位并不影响事后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 于宏范德繁
- 关键词:事后受贿受贿罪责任主义刑法
- 试论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被引量:4
- 2001年
- 利用职务之便是我国刑法中某些罪名的客观要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关注颇多 ,但往往局限于在某具体个罪中认定其内容 ,很难形成系统的认识。因此跳出传统研究视角 ,不拘泥于某个罪 ,同时以若干典型个罪为参照 ,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概念内涵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探讨。
- 于宏范德繁
- 关键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罪受贿罪
- 浅析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概念的界定被引量:21
- 1999年
- 范德繁
-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犯罪黑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