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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景
作品数:
2
被引量:2
H指数:1
供职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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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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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关效荣
辽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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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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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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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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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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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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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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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
1999
1篇
1996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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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前立法
1996年
一、关于超前立法的界定 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一种形式的立法都是因其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加以区分的,与滞后立法、同步立法相比较,超前立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有其独特之处。 (一)超前立法的参照系是社会关系 超前立法是相对于法律调整前的社会关系而言的。某一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后即成为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先有法律规范,然后才有因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超前的、既定的。我们所说的超前立法不是相对法律关系而言,而是相对于社会关系来说的。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不够成熟。
刘凤景
关键词: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
授权立法
法律调整
效力层次
法律规定
论法律与规律的关系
被引量:2
1999年
关效荣
刘凤景
关键词:
立法者
社会历史规律
法律规范
《法国民法典》
权利义务
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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