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钢
- 作品数:31 被引量:623H指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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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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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毒品行为的限缩解释被引量:14
- 2020年
- 毒品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民健康,即不特定多数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运送毒品的行为对国民健康造成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抽象危险时,才能将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意义上的运输行为。因此,运输毒品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毒品交付给他人、促进毒品流通和扩散的目的,客观上对毒品运送具有实际的掌控和支配。行为人出于促成毒品流通的意图使毒品离开自己支配的静态空间,造成毒品的物理位移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着手。行为人将毒品运抵其计划向他人交付毒品的目的地时,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才达于既遂。
- 王钢
- 关键词:运输毒品
- 德国近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被引量:50
- 2020年
-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 王钢
-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毒品犯罪德国法
- 不法原因给付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的影响——立足于财产概念与“非法”占有的考察被引量:25
- 2017年
- 民事法律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受终局性标准的限制,不法原因给付不同于不法原因委托。在处理涉及不法原因给付或委托的财产犯罪案件时,需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的民事法律后果谨慎判断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他人"财产"。不法取得的无权占有以及用于不法目的的财物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法劳务与民法上无效的请求权则不属于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着重考察行为人意图创设的财产状态是否符合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确立的财产归属原则。
- 王钢
-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非法占有目的
- 被害人自治视阈下的承诺有效性——兼论三角关系中的判断被引量:12
- 2019年
- 根据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被害人承诺体现着被害人对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故行为人依承诺而实施之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犯罪。与此相应,只有当相应承诺确属被害人自治和自主决定的结果时,才能认定其有效。有效的承诺以被害人具有相应的自治能力且其承诺没有超出自身的自治范畴为前提,但并不要求被害人将内心意愿表达于外。若被害人的承诺虽然存在意思瑕疵,却仍然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则其承诺有效;相反,若他人引起的意思瑕疵构成了对被害人自主决定和意思自治的妨碍,则相应承诺并非被害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故而无效。在三角关系中认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时,同样应当坚持被害人自治的考察标准。
- 王钢
-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自治动机错误
- 德国刑法学的新发展——侧重于违法性阶层的考察
- 2015年
- 现代意义上的德国刑法源自罗马法,初步成型于18世纪,至19世纪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时至20世纪,德国刑法学的发展在纳粹统治期间一度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遏制,但"二战"之后,德国刑法学再度焕发生机。在众多优秀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德国刑法学在20世纪中后期历经了史无前例的繁荣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逐渐从古典.
- 王钢
-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构成体系罗马法违法性
- 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被引量:15
- 2020年
- 基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被害人承诺因体现着被害人的自治而阻却犯罪成立。因此,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自治来考察承诺的有效性。当被害人自己产生动机错误进行承诺时,这种发生在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动机错误并未损害其自治,故应认定其承诺有效。即便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陷入了动机错误,也同样如此。相反,若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引起了被害人的动机错误,并致使其因此进行了法益处分,这种法益处分就不再是被害人自主决定的结果。此时行为人侵入了被害人的自治领域,致使其承诺无效。基于保障被害人自治的考量,全面无效说才是妥当的立场。
- 王钢
-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被害人同意自治动机错误
- 自杀与他杀的区分被引量:1
- 2019年
- 对于自杀与他杀的界分,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在主观方面,认定自杀以被害人自愿选择死亡为前提。被害人不仅要认识到自身的死亡后果,其还必须是在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死亡的意义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的意愿自主地选择死亡。在客观方面,只有当被害人亲自支配了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杀害行为时,才能认定其实施了自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63年的判决(BGHSt 19,135)首次在德国司法实务中明确了应当基于对导致死亡之情势的支配性认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自杀的基本原则,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自杀认定标准的确立。但是,该判决也存在着过于重视行为计划等不足。自杀并非违法行为,故自杀参与也不构成犯罪。同理,当被害人构成自杀时,亦不能以行为人违反了救助义务或注意义务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或过失犯。
- 王钢
- 关键词:自杀他杀
-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被引量:68
- 2014年
-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虚构事实或者歪曲真相,或者是不作为地隐瞒事实,并由此引起或维持了被害人或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意味着被害人或受骗人在知道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自愿处分了财产,并由此直接造成了财产的减损。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则应当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出发,借助客观的经济标准比较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状态。例外情况下也应当承认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 王钢
- 关键词:诈骗罪财产处分财产损失
- 德国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评析被引量:5
- 2016年
- 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底在刑法中增设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将以促进他人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介绍机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次立法旨在禁止死亡介助社团的活动、遏制有组织的自杀帮助行为,并未否定自杀参与行为原则上不具刑事可罚性的传统立场。尽管如此,该条规定仍然激起了德国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不仅具有严重的违宪嫌疑,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颇具疑问。此次立法体现出了忽视公民自主决定权、过度扩张刑罚范围、臆测行为危险性和高估刑法对自杀预防的有效性等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
- 王钢
- 关键词:自杀自杀预防
-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
- 2023年
- 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不论是遵守规范还是违反规范,都以行为主体能够理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为前提。刑法规范由语词和句法确定,而语词又由概念构成,因此,人工智能要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就必须具有理解概念和语义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够成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其行为也才能够体现出对规范加以遵守或违背的意义。
- 王钢
-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法规范行为规范体系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