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威
- 作品数:15 被引量:61H指数:5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跨境服务营业税征收规则被引量:9
- 2010年
- 2009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针对跨境交易的营业税政策—包括对劳务进口全面征税、对劳务出口逐渐实行免税—是将增值税中的"目的地原则"扩展到服务业的一种先驱性尝试。本文简要介绍"目的地原则"的涵义,以排除市场对上述营业税政策的一些误解,并对在营业税这种层叠税中实施这一原则的经济效应作出分析。最后,从我国未来的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评价目前跨境服务营业税征收的一些具体规则。
- 崔威
- 关键词:增值税立法营业税
-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急需解决的两个税法问题被引量:3
- 2009年
-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世界各地大量收购资产,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已步入新阶段,这对我国国际税收政策和法规的中性和可靠性也提出硬性要求。本文对正在制定的有关企业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管理办法提出两个建议,即(一)应将某些境外实体视为透明实体;(二)应允许企业以在一个国家的亏损弥补其在另一个国家的盈利。而推迟这两种制度的设立,将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相当大的障碍。
- 崔威
- 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被引量:17
- 2012年
- 税收立法高度集权的体制在实践中常受争议,与公共财政理论和法治理念也构成某些根本冲突。但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当代政治体制一个固有的传统。本文对这种普遍认识提出质疑。首先,税收立法权集中仅开始于1977年,之前该体制并没有形成。其次,该体制在1977年至1993年间逐渐强化,而这恰恰是财政分权的黄金时代,税收立法权的分布和当时流行的财政分权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本文说明,这一反差不能以法律在这一时代缺乏重要性作为解释:为了有协调一致的税收规则供各方遵守、给予这些规则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并确保公众知悉这些规则,"依法治税"必然地成为了税制建设中的一个核心观念。中国税收立法高度集权具有历史偶然性,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
- 崔威
-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依法治税财政联邦主义分税制中央与地方关系
- 新《合伙企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挑战被引量:8
- 2009年
- 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只适用于对由国内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等商业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加入中国合伙企业,带来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合伙企业税制必须尽快解决两组问题:(1)允许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性质保持不变,即允许所得性质"上传";(2)防备纳税人利用合伙特殊分派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本文建议,新合伙企业税制暂时不应允许亏损现期分派,因为必要的配套制度(如确立出资账目及债务分派制度)对中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过于复杂。
- 崔威
- 关键词:避税
- 境外税务透明主体的处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问题及其解决被引量:4
- 2011年
- 引言
在海外投资持续增长的形势下,熟练驾驭外国税制是海外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已逐渐在中国企业之间形成共识。长期以来,税务主管部门也认识到,为居民海外投资所产生的中国纳税义务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指引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 崔威
- 关键词:税务境外运营管理
- 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被引量:2
- 2010年
- 【目次】一、税法起草阶段对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考虑二、《实施条例(草案)》对重组条款的讨论和放弃三、2008年至2009年间重组规则的修改四、结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文)的发布可谓是2009年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重大事件。从字面上看,59号文相当简短,其内容也堪称企业税务中最为晦涩的部分。但该文件却成为了税务专业人士的关注热点,是2009年度讨论最为广泛的税法文件之一。业界对59号文的热忱本身令人回味。
- 崔威
- 关键词:税法所得税税务企业
- 国有企业重组的“超特殊”税务处理:法律背景及评议被引量:12
- 2010年
- 崔威
- 关键词:国有企业重组法律背景税务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处理
- 外商投资二元课税模式及其政策取向基于“机构、场所”概念的分析被引量:2
- 2008年
- 1981年中国所得税体制建立伊始,中国就采用了一种二元体制对外商在境内投资行为进行征税。粗略地讲,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扣除)方面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定,以其从事经营的净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以毛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预提的方式纳税。
- 崔威
- 关键词:课税模式应纳税所得额
- 外商投资境内合伙企业的税法分析被引量:5
- 2009年
- 我国税法对在中国的投资性(包括创投和私募)合伙企业中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外国人应否因持有该权益而被认定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没有明确规定,而理论界的探讨也十分欠缺。本文借助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与创投和私募基金相关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法规则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民商事法律有关合伙制度的规定会影响合伙税制的设计和解释,但是在分析有限合伙人权益应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场所"这一问题上,税法的考虑可以有别于民商法。上述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中国合伙税制的选择,而非民商法中合伙制度的发展。
- 崔威
-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 基金群体要求对财税文件合法性审查行为的意义
- 2010年
- 被24家基金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财税[2009]122号和123号文件,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发的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1]因此当《实施条例》第85条、第86条授权国务院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政策,而国务院认可财税部门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这一授权作出回复时。
- 崔威
- 关键词:规范性合法性审查非营利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