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升
- 作品数:4 被引量:10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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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015年信托法研究综述
- 2015年
- <正>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我国关于信托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托基本理论我国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在法学界有关学者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了我国的信托法理论,其中信托法哲学作为一项整体内容不仅有'一席之地'而且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 李瑞升
- 关键词:信托法遗嘱信托土地信托公益信托商事信托土地流转方式
- 人工智能伦理规则的产品质量法立法构建被引量:5
- 2021年
-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直接面对伦理判断与选择,因此其自主决策应接受人类社会伦理规范检验。目前人工智能的出现并没有颠覆民法体系,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但作为物的人工智能与人类道德密切相关。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可以改进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规则。人工智能产品质量标准应增加伦理规则,人工智能投入市场前应接受伦理规范审核。人工智能产品应建立伦理缺陷制度,鉴于伦理缺陷难以证成,人工智能产品违反伦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伦理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人工智能的"智力"发展不可限量,在今后人工智能可以控制、管理自己时,也可能会成为法律主体而直接接受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
- 宁金成李瑞升
-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
- 我国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率突飞猛进,在2012年首次突破50%。与此同时,土地征收的速度和面积继续呈现快速增长。因城市化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尴尬境遇,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成...
- 李瑞升
-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法律制度
- 人工智能致损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挑战及立法回应被引量:5
- 2021年
-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致损侵权带来了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能否以现有特殊侵权责任规则处理等问题。【设计/方法】解决人工智能致损侵权问题要从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出发,确定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类型,并依据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进行制度调整。【结论/发现】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要素,人工智能仍属于产品的范畴,应改进产品责任制度调整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鉴于人工智能设计行为的复杂性与独立性,未来立法要将设计者增加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难以证成,要对设计缺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为防止人工智能“故意”危害人类,其产品缺陷标准应加入伦理道德规范。
- 宁金成李瑞升
-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