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景元
- 作品数:45 被引量:103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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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文化科学更多>>
- 关于我国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的种类——商人法定主义的困惑与出路
- 2005年
- 一、引言
法律的宗旨在于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规定的商人形态不应宥于既定的形式规制,而应该遵从市场经济的实质需求.商人法定主义应该被适当柔化,而辅之于主观主义商人与客观主义商人的合理内涵.
- 郑景元
- 关键词:市场经济商事主体《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 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功能异化及其限度被引量:7
- 2013年
- 法律属性的研究在整个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研究中居于前置性地位。我国民商法学界围绕农村信用社属于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以及公益法人还是互益性法人等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议,且至今仍无定论。为此,厘清农村信用社法人属性问题至为必要。从法人类型看,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属于新商人;从法人性质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营利法人有着本质区别的非营利法人;而从法人目的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公益法人相并列的非营利组织,隶属于互益法人。综之,我国农村信用社从公权羁绊下异化而为一种互益性的非营利新商人,但其不应外拓为营利法人或者慈善法人,这是它应恪守的必要限度。
- 郑景元
-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
-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之困境与出路被引量:3
- 2010年
-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存在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腐败以及监管者越位等诸多问题。在对既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问题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产权观念、建构信义义务体系与社会合作关系等三个建设性方案。
- 郑景元
-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写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被引量:6
- 2004年
- 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应包括价值目标、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价值目标包括实质公平正义、社会整体效率和有效竞争秩序。价值评价是从应然层面来评判法律价值,特指依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对竞争行为作出的积极或消极判断。价值取向即价值选择,是从实然角度谈法律价值。有效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最高价值,不能选择,只能遵守。价值取向只限于公平与效率,二者有时表现为兼顾一致,有时发展成协调冲突,要具体情形具体解决。
- 郑景元
- 关键词:《反垄断法》法律价值秩序实质公平
- 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盈余分配的法律控制——规范与发展之间
- 2011年
- 农村信用社的盈余分配涉及到对社股财产的分配正义的问题。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盈余分配的控制来有效遏制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扩张,又能与公益主体划清界限,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特需的信用构造。
- 郑景元
-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盈余分配法律控制
- 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 2009年
- 在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后,公司成立前的这个时段存在着一个相对独立于发起人的法律实体,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人、物、章程、组织等实体要件以及程序要件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陷。这些缺陷造成了公司法务的极大困惑,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 郑景元
- 关键词:法律风险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 公共利益概念之检讨——以社会公平为视角
- 2008年
- 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可被用来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价值评价。该评价主要包括:公共利益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前提,以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为需求主体,以经济、制度与伦理需求为内容。
- 郑景元李万强
- 关键词:社会公平公共利益
- 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被引量:11
- 2009年
- 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
- 郑景元
- 关键词:合作社
- 合作社商人:农地三权分置的新实践被引量:2
- 2020年
- 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以权利为中心而建构起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样态。从商法角度看,农地三权分置旨在推动集体、农户与经营者三类主体之间构建商事准备法律关系。这种商事准备一旦完成,便进入到商事交易阶段。在商事交易中,合作社商人应该遵循农地、商事与同构等三个原则,并据此形成管道、契约和组织参与等三种参与方式,以有效实践农地三权分置。从纵向看,集体化以来,我国农村遭遇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激烈变革,合作社也随之经历了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嬗变过程。
- 郑景元
- 关键词:合作社商人
- 论《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无效事由为视角被引量:5
- 2008年
-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事由,存在诸多问题。从政治哲学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表达方式历经嬗变;在合同法中,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对同质概念;作为公共利益的渊源,《宪法》与《合同法》的规制既体现出统一性,也表示出差异性。随着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意味其衰落或者死亡,反而,以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边界,会使得合同法的私法地位更为巩固。
- 郑景元
- 关键词:政治哲学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