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坤
- 作品数:26 被引量:105H指数:5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精神利益保护决定民事责任法不可替代
- 2015年
- 随着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事责任法面临着存在必要性的质疑,从而似乎罹于一场空前的"生存危机"。然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解决人的精神利益保护问题。精神利益保护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责任法以其道德本性为存在依据;背离道德原则对民事责任法进行解释的理论均有成立障碍;现代社会救济立法理论和实践均难以否定民事责任追偿机制及其固有功能。
- 方乐坤
- 关键词:不可替代性
- 论精神安宁权的克减——兼及警察权的行使限度被引量:5
- 2017年
- 作为一项与人的自我存在和发展需求相联系的基本权利,精神安宁权具有可克减性。承认精神安宁权的可克减性,可借以防止保护立场滑向情绪标准和纯粹法律道德主义。在进行克减目的正当性衡量时,宜针对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状况选择不同的公共利益衡量标准。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强调亦须以个体权利的维护为价值取向。国家警察权克减公民精神安宁权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理论和悲悯原则。在限制权利的制度依据上,宜借鉴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对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予以完善。
- 方乐坤
- 关键词:克减警察权
-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
- 本文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文章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
- 方乐坤
- 关键词:民事责任体系
- 文献传递
- 论身份权的精神内涵被引量:2
- 2009年
- 身份权精神内涵的实质是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可当然期待的良性情感状态,较为典型的情感类型包括亲情之爱、情爱、荣誉感。丰富身份权的精神利益内涵,符合现代民法主体理论发展的总体趋向,回应了我国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现代性发展状况,利于倡导全面健康的养老育儿观念和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应以精神抚慰为最高意旨,修正和完善我国现行物质主导型的身份权精神利益保护制度体系,树立身份权精神利益内涵应有的法律地位。
- 方乐坤
- 关键词:身份权
- 法学教育应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被引量:1
- 2012年
-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国外经验状况建议,我国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在实现有机结合的思路上,应首先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总体上应坚持全面、动态、特色结合的原则,并注意解决好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 方乐坤
- 关键词:通识教育专业教育
- 我国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立法和理论评析被引量:1
- 2013年
- 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概念分野面临着效应价值和规范技术上的质问。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法设计中,理应对在违约场合中不能借助侵权责任法加以实现的某些精神损害救济留出应有的通道。我国国家实定法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总体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关主体精神利益保护的现行制度框架存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
- 方乐坤
-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评断模式分析——兼及代议均衡型公益评断模式的成立被引量:5
- 2010年
-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于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评断模式的合理选择具有启发意义。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公益评断已经陷入了"公权殖民"的困局。即便是由当事人自决也无法使土地征收公益评断走出现实困境。应在土地征收公益评断中引入以立法机关审议和公益伦理决策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代议模式,并相应设置代议均衡型公益评断机构的活动规则。
- 方乐坤
-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
- 私权:在中庸司法语境中成长——评辽宁本溪张剑抗拒暴力拆迁杀人案中的传媒与司法被引量:1
- 2010年
- 张剑案的标志意义在于判决所彰显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以私权尊重的新内涵改写了公权优位的传统司法进路,向人们释放着私权成长的良性信息。本案判决实质是在传媒舆论压力下,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进行综合权衡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中庸司法哲学。这种司法哲学几乎成为当下中国司法的普遍表述,从而制约着私权的成长。
- 方乐坤
- 关键词:私权
- 试析民事审判证据规则的道德取向——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诉郑荣华欠费案”的审判为例
- 2008年
- 以证据距离原理和道德成本最小化规则衡量,认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诉郑荣华欠费案"判决结果中存在理性偏颇,提出在民事审判证据规则的运用中,应坚持符合民众价值取向的道德立场。
- 方乐坤
- 关键词:道德立场
-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规则实证研究——解释论的视角被引量:4
- 2020年
-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类型包括:就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白合同”的合同,违法招投标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就自愿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就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数量标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尺度有待统一。对《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的“黑合同”的效力不作明确认定的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绝大多数同类裁判采纳,是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往裁判更多倾向将自愿招标项目中的前后合同视作合同变更,其与《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抵触需予应对。在“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结算依据的选择上,宜以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方向,区分情况选择结算的参照依据。现行“黑白合同”规则存在着体系瑕疵,需要通过法解释予以消除。“黑白合同”规则体现着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法政策与合同法体系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效协调应为制度完善的方向。
- 方乐坤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