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哲
- 作品数:38 被引量:58H指数:4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论商业标识共存的法律规制被引量:2
- 2016年
- 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 戴哲
- 关键词:商标法考量因素
- 追续权立法研究——以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为视角被引量:1
- 2014年
- 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现有研究忽略了追续权制度背后的信息获取障碍,即艺术市场的"秘密性"使得艺术品转售的信息非常难获取,然而,这些信息又是运行追续权制度所不可或缺的。我国应当在追续权制度的基础上创设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权"和信息登记制度,以缓解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的症状,保障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运行。
- 戴哲
- 关键词:信息获取权
- 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被引量:5
- 2015年
- 在本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我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降低著作权许可的交易成本,并有利于维持作品传播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具有制度的正当性。我国具有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现实要求,并已经做出了有意义的实践尝试。该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权利限制"制度,应当受"三步检测法"的规制。我国立法应当完善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的标准,维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消除目前存在的使用者重复付费的可能性,以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修改草案
- 追续金计量研究——兼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被引量:3
- 2017年
-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明确追续金的计量方法。追续金是具体确定追续权法律关系内容的关键因素,我国应当明确追续金的计量方法。在计量基础上,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无论艺术品转售中是否发生增值,艺术家都有权获得追续金,我国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为除税的转售总额。在计提比例上,滑动计提比例的计量方法较为复杂,并且对于追续权义务人而言相对不公平,我国的追续金计提比例宜采用固定计提比例。我国还应设定追续金的计量门槛,排除一部分转售价格极低的艺术品交易,以提高追续权的运行效率。最后,我国不宜规定追续金的计提上限,否则将有违获酬权的财产逻辑。
- 王晓芬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
-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 2013年
- 一、问题的提出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不久,双方新一轮冲突又重燃战火,这次双方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上展开激烈对抗.目前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做了简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知名商品做了具体规定.
- 戴哲
- 关键词:知名商品权利归属在先使用加多宝广药包装装潢
- 论追续权的不得转让性
- 2017年
-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其中规定了追续权的不得转让性特征。这一特性在追续权立法史上引发过巨大争议,但所有追续权立法都规定了这一特征。通过该特性,追续权将无法由那些交易商或者高利贷者所享有。为了保证我国追续权条款符合互惠原则,我国应当规定追续权的不得转让性。在具体适用上,追续权的不得转让性针对的是非继承性转让行为,并且,追续权不得无偿转让,亦不得通过诉讼进行强制性转让。
- 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不得转让
- 合理构建追续权制度 打破追续权“不合时宜”之迷思被引量:1
- 2014年
-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退续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追续权制度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追续权制度仍具有现实基础,能够保障艺术家的合法利益,
- 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合时宜迷思艺术品市场
- 外国作者在我国的追续权保护问题研究
- 2016年
-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在追续权立法上应当遵循《伯尔尼公约》中对于追续权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一国作者在国外适用追续权时采用互惠原则。对于我国追续权立法而言,倘若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保护,只要该国承认并保护我国作者于该国的追续权,我国即应当保护该国作者在我国的追续权。这一保护范围并非完全等同于我国追续权人在我国的追续权保护范围,还需要考量外国作者本国的追续权保护范围后才能够确定。
- 戴哲
- 关键词:互惠原则
- 论追续权之权利性质被引量:3
- 2019年
- 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草案并未规定追续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在界定追续权权利性质上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即征税权说、著作人身权说、著作财产权说、综合权利说。追续权并非税法上之征税权,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追续权虽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人身权特征,但这一特征的产生不同于身份权,也有别于传统人格权和著作人身权,追续权不具有人身权属性。追续权是一项报酬请求权,源于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应当将追续权置于著作财产权之中。
- 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权利性质
- 追续权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被引量:1
- 2014年
-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在正式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追续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进行研究。从性质上看,追续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一项具体权能,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的联系,应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法》中。从主体上看,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追续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作品原件出售人,参与作品原件交易的受让人或中间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客体上看,追续权客体应限于美术作品原件和建筑作品设计图、模型的原件。此外,追续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权能。
- 戴哲
- 关键词:《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