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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峰

作品数:5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执行权
  • 3篇强制执行权
  • 3篇并轨
  • 2篇转让
  • 2篇买卖合同
  • 2篇买卖合同纠纷
  • 2篇纠纷
  • 2篇合同
  • 2篇合同纠纷
  • 1篇义务
  • 1篇执行人
  • 1篇执行通知书
  • 1篇审理
  • 1篇通知书
  • 1篇判决
  • 1篇切入
  • 1篇权利
  • 1篇权利义务
  • 1篇协助执行人
  • 1篇货物

机构

  • 5篇上海市金山区...

作者

  • 5篇史小峰
  • 1篇陈福才

传媒

  • 2篇中国审判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2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模式研究——以我国执行主管现状与完善为切入点
<正>引言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强制执行活动中的职能与权限范围到底如何划分,受不同国家政治文化传统、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目...
史小峰
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模式研究——以我国执行主管现状与完善为切入点
<正>引言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强制执行活动中的职能与权限范围到底如何划分,受不同国家政治文化传统、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目...
史小峰
文献传递
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模式研究——以我国执行主管现状与完善为切入被引量:2
2014年
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史小峰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不能免除在先的协助执行义务
2015年
案情回放:协助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天利公司与中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阶段,天利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向协助单位盈胜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盈胜公司协助扣留中强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30万元。
史小峰
关键词:协助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义务转让执行通知书案件审理
海关监管期的货物能否转让第三人
2010年
案情 纸正公司与正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确认正阳公司应支付纸正公司货款共计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正阳公司未履行义务,纸正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正阳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纸正公司向法院提出,
陈福才史小峰
关键词:海关监管法院判决转让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强制执行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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