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文
- 作品数:79 被引量:430H指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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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我国外贸法的修订
- 2002年
- 世贸规则作为世贸成员方之间的协议 ,仅对我国政府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对我国国民没有直接的效力。加入世贸组织 ,我国政府即承诺我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与世贸规则相符。为此 ,应当在外贸法的修订中专门就“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及其职权作出规定 ,并在协调委员会内设立与世贸规则项下的各委员会相协调的机构 ,具体处理世贸规则在我国执行的相关事项 ,以便履行世贸规则 ,充分享有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力 ,履行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 ,维护我们国家和国民的合法权益。
- 赵秀文
-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规则
- 国际商业惯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3年
- 一、何谓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为商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性做法(practices andusages)。现代商业惯例主要是由一些国际商业组织将习惯性做法进行加工整理后而形成的规则或标准。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为《统一惯例》)。此外也包括一些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如契约自由、契约必须遵守等。
- 赵秀文
-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公约契约自由
-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引量:13
- 2010年
-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 赵秀文
- 关键词:《纽约公约》
- 从浙大网新公司案看ICC仲裁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的适用——兼论2012年ICC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被引量:5
- 2014年
- 本文围绕浙大网新公司案,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和2012年仲裁规则,以及新加坡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分析了约定适用ICC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的实践。笔者始终认为,ICC规则只能由ICC仲裁院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ICC仲裁院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适用的ICC规则,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ICC规则,而是经过修订了的仲裁规则。如果要求除ICC仲裁院以外的仲裁机构适用ICC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对ICC规则进行了修订:将ICC规则规定的由ICC仲裁院履行的管理职能变更为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否则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不能履行的协议。
- 赵秀文
- 关键词:机构仲裁
-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律研究
-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趋普遍,由此所产生的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妥善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促进国际间的商事交往,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通过仲裁的...
- 赵秀文
-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司法审查
- 论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兼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被引量:5
- 2008年
- 《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同时也适用于对非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然而,何谓,非本国裁决②,它与外国裁决究竟有何区别,两者是否可以划等号?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本文作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所针对的仅仅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在同一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
- 赵秀文
- 关键词:《纽约公约》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被引量:18
- 2009年
- 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作出后得以执行。在阐述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其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性保全措施规定修改要点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自己的看法。
- 赵秀文
- 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兼论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性质
- 2009年
- 本文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与实践,特别是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了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的性质,指出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作者认为,非内国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虚拟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任何国家法院均无权撤销此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形: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认为在法院地国作出的裁决不是当地的裁决,即非本国裁决。非内国仲裁项下的裁决为浮动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则不是无国籍裁决,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不是裁决地国法院无权撤销此裁决,而是裁决地和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的法律不认为此裁决是当地裁决,因而拒绝对此裁决行使撤销权。当此裁决向此裁决地和执行地国以外的《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后者仍然会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将此裁决认定为在裁决地国作出的'外国裁决'。旭普林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的ICC裁决,是ICC仲裁庭适用ICC规则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此裁决对于我国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是我国裁决,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
- 赵秀文
- 关键词:法院仲裁公约
- 论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 2004年
-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对于确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裁决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者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否对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案件实施管理、此项仲裁究竟属于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我国法院能否对这样的裁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撤销方面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赵秀文
- 关键词:仲裁地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效力仲裁协议裁决效力
-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被引量:7
- 2000年
- 1999年11月15日,随着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双边协议,中国加入WTO的最大障碍已经排除。如果中国在近期内与其它尚未结束双边谈判的国家达成双边协议,中国可望于2000年加入WTO这一全球性最大的政府间贸易组织。 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该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它是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沿着该组织的宗旨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各缔约方依据该组织的协议享有权益、纠正其他缔约方违反该组织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行为的必要手段。该机制自运作以来,截至1997年8月19日,已经收到了WTO协议项下的投诉100件。
- 赵秀文
-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