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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峰

作品数:4 被引量:33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证券
  • 2篇证券公司
  • 2篇民法
  • 2篇民事
  • 2篇经纪人
  • 1篇德国民法
  • 1篇德国民法典
  • 1篇刑事
  • 1篇刑事附带
  • 1篇刑事附带民事
  • 1篇刑事附带民事...
  • 1篇行纪
  • 1篇行纪人
  • 1篇证券经纪
  • 1篇证券经纪人
  • 1篇诉讼
  • 1篇投资者
  • 1篇赔偿
  • 1篇赔偿损失

机构

  • 4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4篇薛峰
  • 1篇刘风景

传媒

  • 1篇中国法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法学家
  • 1篇研究生法学

年份

  • 3篇1999
  • 1篇1995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被引量:13
1999年
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代理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薛峰
关键词:经纪人证券公司投资者法律关系
论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被引量:12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 ,其法律地位为代理人 ,似欠妥当。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成因 ,对我国民法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分析 ,立足国情 ,在民法范畴的基础上 ,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界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较为科学。这样有利于明确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实现资本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
薛峰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行纪人居间人
全文增补中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被引量:9
1999年
薛峰刘风景
关键词:民法学法国民法典法律基础民事立法德国民法典
对侮辱、诽谤罪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初探
1995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行为。这种规定决定了它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而有自己的特点——必须是故意严重地侵害公民人格、名誉。那么,它是否像杀人、伤害等刑事犯罪一样,给被害人造成民事损害,并可以由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回答是肯定的。一、侮辱、诽谤罪被告人应对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款和第三十八条分别从根本大法的角度肯定了公民的人格、名誉不受侵犯。如有违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等。
薛峰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诽谤罪侮辱民法通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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