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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明

作品数:34 被引量:5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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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2007
3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刑民关系起始:民商法中行为与刑法中行为原论——以经济犯罪例示
2024年
选择经济犯罪作为探索刑民关系的示例,在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间的互动行为均为牟利求财,具有互易性。行为主体行为若涉嫌经济犯罪,其刑民交叉聚焦点就是(民)商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同一行为。必须将此行为作为理解刑民关系的起始和基准。民商法规范引领、造就并调整商业行为模式。刑法调整市场中行为时,必须刑顺民位、刑循民理:民商法位居规范调整启用机制中第一顺位,刑法次之;商业模式中已有民商法规范要素,刑法不得简化、扭曲、偏离,须受制于商事行为调整规范;刑法不能创生只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中的行为,理当顺应、遵循民商法规范及价值。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损害可量化,事后能以货币进行有效弥补。当生活中出现一桩既可为民事案件,亦可成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方基于利益衡量、寻求救济的决策自主,是谓刑尊民意;此中之“民”系指当事人。当事人维度源自行为,落脚于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顺应当事人选择生成案件时达成的意思自治。以意思自治决定并处理案件,并非一定与法律相悖。
熊建明
关键词:刑民交叉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公民”解析
2013年
基于属地主义适用原则,各国刑法着意保护其境域内所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刻意区分其公民身份。刑法分则第四章题目中出现"公民"字样,与立法者看待自然人诸项权利之视角相对失准有关:人身权利人人皆有且无关国籍,而民主权利只能公民享有,所以得用国籍限缩;但37个条文中,只有极少条文虽与此权利有关,但亦非其本身,其他条文均与之无直接关系。无论将"公民"作何种扩大性解释,都不可能包括中国境内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第四章题目中"公民"的存在,与刑法属地性机理严重冲突,在学理上两者构成极为显著的悖论,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缓解。
熊建明
基于性学之维的强奸罪法益反思被引量:4
2017年
在性学的性权体系中,性的自由与权利的结构是繁复、多维的,其最为根本也是底线的自由就是,女性享有对其身心之性伤害的性摆脱自由,以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性辱虐。强奸罪法益不能确定为对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应确定为对女性身体的滥用而造成的伤害,实质上是对女性性摆脱自由的侵犯,是将性作为一种暴力,并且是以男性身体作为输送工具刺向女性,使其拼尽全力都摆脱不了而以身心承受的故意伤害;这一伤害对幼女亦成立。强奸行为架构复杂,通说将强奸罪法益确定为女性性自主决定权,主要是为证成强奸罪提供刑事证据。需要扩充刑法上伤害概念使其包含精神损害与心灵创伤,它们同样可指标化并纳入犯罪后果与情节中。
熊建明
关键词:身心伤害
罪刑法定之中国法典表达考究被引量:2
2015年
我国《刑法》第3条是刑法直接记载并表达罪刑法定的条文,因而可认为它是罪刑法定在中国法体系里,唯一的法定"住所"。中国法语境里罪刑法定到底包含哪些义项,并非考究罪刑法定之中国法典表达的主题;它只在乎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典存在的真实样态。罪刑法定在中国法典里的存在方式如下:《刑法》第3条是以刑法规范架构容纳着罪刑法定,并以两个规范分句作为整条表达着罪刑法定之全义,为突出罪刑法定为本条之唯一显义,甚至有意对刑法调整对象——行为主体的有些行为——予以隐藏,以简化其可能出现的多义,为最大限度地涵盖罪刑法定之丰富含意,以多种类型的双维视域予以表达;但相对于显著表达行为与犯罪行为间法定,罪与刑间的法定关系则仅有提示,未予强调,两个分句现有排序,并不减损罪刑法定本义,但如果更换顺序,可能更加有助于显明罪刑法定意义的逻辑顺序。
熊建明
关键词:罪刑法定
重读《论犯罪和刑罚》——从考察贝卡利亚与死刑废除理念间关联性切入
2016年
对《论犯罪和刑罚》中刑罚与死刑章节的细致和现代解读表明:宜把此书视为主题是犯罪和刑罚的时政性评论文集,而非学术性论著;贝卡利亚并未在终极意义上倡导废除死刑。他反对由来已久的死刑滥用和放肆,这是此书阐述的死刑主题,只是稍微延伸性地将反对语义扩张至废除死刑。这种扩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其设想的以终身服苦役替代死刑的改良理念而服务的,即死刑在根本上不符合刑罚目的。因此,其死刑废除理念并未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源泉,也没有获得过全面的论证支持。贝氏赞成保留但改进死刑。贝氏之废除死刑,仅仅是为了证明其替代性刑罚设计之理性、优良、符合普遍性功利原则。考察贝氏与死刑废除理念间的关联性,必须意识到死刑废除之于贝氏,具有的强烈时政性与个体性心理因素。
熊建明
与罪刑法定相悖的刑法条文文义探析
2017年
《刑法》第101条所表达的规范意旨,与罪刑法定绝对相悖,应当将其否弃。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1979年《刑法》中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中国《刑法》法源模式,是采基本刑法典加系列单行刑法决定;但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中国刑法法源采刑法典加刑法修正案模式,辅之以司法解释之扩充机能,取消了生产单行《刑法》这一模式。《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所表达的意义层次中,有与罪刑法定相对相悖成分,应当谨慎。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规定中的“法令”,并且承继了1979年《刑法》之前,刑法可与政策相结合使用之实践惯例。尽管它拓展了行政刑法的规模与领地,但应当在违反国家规定中,将违反国家政策、违反决定和命令,与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置之间划出明显确定的红线,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施政中滥用刑罚,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且使用无效的制度尴尬。在中国尚未建立对行政法源及实施给予以法律为根据的司法审查制度之现状下,行政刑法的范围只应当限定于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这一两种类型。因此,应当对《刑法》第96条中规定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如何被违反是需要规范与现实想象力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予以严格限缩。
熊建明
关键词:罪刑法定行政刑法
重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之理由和尝试被引量:6
2008年
熊建明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部门理据分析
社区自治:架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被引量:3
2007年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治化的社区组织以集体多数决之方式选出代表委托其行使权利。代表由下而上按一级两托之方式组建各级国家政权。政府实施的法定积极作为义务,均回落至人民所在的最小社区:居/村委会。《宪法》第2条与第111条构成了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为了并保有促进权利之双环封闭链。其中公民社区自治既是起点又是终点,更是构成国家一切权力之合法基础。承认和尊重并保障公民社区自治是政府依宪治国的必由之路。
熊建明
关键词:《宪法》公民社区自治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
对刑法典里“适用本法”与刑事“管辖权”的重新审视
2018年
在刑法语境里,刑事管辖权的本义与适用机制,依然与刑事诉讼法完全一致。将刑法第6~9条分别理解并命名为中国刑法之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及普遍性管辖权并确立为刑法学通识的知识路径是极其严重的错误,构成一种学科性知识谬误。四种管辖权是专项属于国际公法上在国家之间,就各国主权应当涉及的各项事务——人、事、物及其复杂组合——置于其主权权能所作的规范性制度分配与调节。当作为国际法上独立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凭主权获得这些管辖权及其调整对象及要素时,就需要在其国内法体系内,将它们按照不同的法部门予以转化和分置,以实现一国法律对其主权权能项下的各种事务的全覆盖。刑法作为一国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仅就其规范效力的实质义项,所涉及的调整对象及范围上,将主权项下的四种管辖权及其要素,予以刑法化,故不能将国际法上专用的管辖权体系及名称,不加任何更新与变换,就进入刑法的规范世界中。任何一国或地区的刑法,都有其效力范围,此效力范围就是经由本国表现为管辖权及其体系的主权权能要素所赋予,且此效力范围也是该主权权能在部门法中的表达及实践机制。因此,主权项下的管辖及其权限,是其国内法效力及其范围的规范基础与源泉。故完全不能将适用刑法与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及其体系,以及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管辖权等效。刑法调整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而行为是一个包括多重结构要素及义项的复合体,刑法所设定的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框架特征,这就需要将其所调整的行为按照组成行为义项的各项单质要素予以分类,并设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刑法第6~9条正是基于不同的或单一或复合的分类标准,所设定并表达的归于刑法调整范围内的行为类型。其中第6条是境内行为,第7条是境外行为,
熊建明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
中国刑法溯及力规范演化辨考
2016年
从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至今,刑法溯及力规范始终是围绕着新法律生效或实施日后,对该日前发生终了的旧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适用这一主题而存在并实践着。1949一1979年这三十年的刑法溯及力规范及实践主要突出其必得溯及既往适用的特质,强调新实施法律的法源性、有效性与替代性;为鼓励嫌疑犯罪人员主动投案,或基于对新法的敬服而不再作恶,又有限度有条件地适用其不溯及既往这一特质。七九刑法与九七刑法完全相同表达溯及力一般规范,这是其不变之内涵;刑法典从七九体例进化至九七架构,其间经历众多单行刑法或独立于或并合刑法典适用的演化历程,形成了溯及力特殊规范。一般溯及力规范与罪刑法定有相通之处,特殊溯及力规范则与推进刑事政策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治理有关。九七刑法施行之后修正案的规定与实施,吸收了其之前特殊溯及力规范,但其演化又呈现出不同样态。考察中国刑法溯及力规范变与不变的65年历程,可大体窥见其作为技术性规范的中立性与服务性等价值蕴含。
熊建明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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