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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通

作品数:11 被引量:48H指数:4
供职机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保险
  • 4篇责任保险
  • 4篇强制保险
  • 3篇赔付
  • 3篇机动车强制保...
  • 2篇赔偿
  • 2篇请求
  • 2篇请求权
  • 2篇类型化
  • 2篇类型化研究
  • 2篇机动车交通事...
  • 2篇交强险
  • 2篇归责
  • 2篇归责原则
  • 2篇保险法
  • 2篇保险金
  • 2篇保险金请求权
  • 2篇《保险法》
  • 1篇道路交通安全...
  • 1篇第三者

机构

  • 8篇武汉大学
  • 4篇西南财经大学

作者

  • 11篇印通
  • 5篇李新天
  • 1篇黄志斌

传媒

  • 3篇保险研究
  • 2篇时代法学
  • 1篇江汉论坛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旅游学刊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湖北行政学院...

年份

  • 2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元结构论被引量:13
2012年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李新天印通
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引量:6
2016年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印通
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类型化研究——以《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被引量:8
2014年
《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制度。
李新天印通
关键词:保险金请求权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解与重构被引量:2
2015年
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并非无过失保险。保险公司之所以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属于履行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侵权责任成立为要件,不存在所谓的无责赔付规则。通过交强险赔付规则来界定机动车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削弱了侵权责任的制度功能。所以,反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的不足,重新定位和构建机动车强制保险,对于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印通李新天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保险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被引量:12
2014年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李新天印通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土地征收视野下“公共利益”之探讨
2013年
对土地征收的界定应当着眼于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是否受到实质损害,目前关于征收和征用的划分标准存在重大问题。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功能。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其作出准确界定;而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立法可以在土地征收这一背景下结合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其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公共使用的范畴,政府基于社会整体的、全盘的发展计划实施的土地征收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部门在土地征收公告中应当说明征收的法律依据,并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应当对其作全面审查。
黄志斌印通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司法审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评析——从过错责任思想到危险责任原则的引入
2014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印通
关键词:交强险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重访资本充实责任被引量:3
2015年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充实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担保责任,一方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均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传统公司法理论将债权人保护、发起人合伙关系、权利义务统一等作为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基础,值得检讨。作为担保责任的资本充实责任与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地位平等两项基本原则存在严重冲突。我国未来公司立法应当变革资本充实责任,重新定位发起人责任基础,实现从出资担保责任到监查责任的转变。
印通李新天
关键词: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债权人保护股东有限责任
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制度之反思与重构被引量:4
2017年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所确立起的事故限额、分项限额、责任区分限额等赔付限额制度难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如此,现行赔付限额制度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存在严重失衡,轻伤害受害人可以获得完全赔偿,而重伤害受害人却得不到基本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制度应当借鉴工伤保险的有益经验,在重新厘定保险赔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设置不同的赔付标准,进而实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
印通
关键词:交强险责任限额
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类型化研究——以《保险法》第65条的解释为中心
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指在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之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第三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得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根据债的相对性,第三者就其损害仅得请求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与保险人并无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然...
印通
文献传递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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