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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商法学科发展与重大问题研究状况被引量:1
2005年
邹海林
关键词:商法民法商主体商事法民事责任商事立法模式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被引量:6
1998年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邹海林一、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必要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清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1〕抵押权为他物...
邹海林
关键词:抵押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法定主义
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被引量:55
2019年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邹海林
关键词: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逻辑动产担保物权
破产程序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被引量:6
1994年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邹海林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破产财产
破产免责的含义与我国破产法被引量:8
1994年
邹海林
关键词:破产免责破产法破产人清偿责任自然人破产清偿债务
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被引量:53
2002年
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的规定 ,已不足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 ,在设计灵活多样的程序制度的同时 ,新的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邹海林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自然人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制定被引量:34
1995年
我国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探索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中国的运用,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补充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但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破产立法的形式多样化、立法条文简单化,结果使得我国的破产立法在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上以及在适用上,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远不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以下仅就我国重新制定破产法的主要问题谈点我们个人的粗浅看法。
常敏邹海林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案件债权申报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被引量:45
1999年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邹海林
关键词:抵押权人抵押人物上代位性抵押物转让
破产法有“再生”功能
2006年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由相对独立的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组成。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并非对立的程序,而是供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程序。尤为显著的变化是创设了重整程序,用于拯救发生财务危机但具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法人。重整作为预防破产清算的积极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更为积极,手段和目标也是多方位的。
邹海林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清算程序利害关系人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被引量:52
1996年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邹海林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利益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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