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林
- 作品数:62 被引量:857H指数:20
-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商法学科发展与重大问题研究状况被引量:1
- 2005年
- 邹海林
- 关键词:商法民法商主体商事法民事责任商事立法模式
-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被引量:6
- 1998年
-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邹海林一、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必要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清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1〕抵押权为他物...
- 邹海林
- 关键词:抵押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法定主义
- 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被引量:58
- 2019年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 邹海林
- 关键词: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逻辑动产担保物权
-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 2024年
- 我国破产审判中涉及的庭外重组,理论和实务均未形成共识。尤其是,随着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预重整,庭外重组和预重整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且微妙,但总体上呈现出彼此分离的趋势,预重整正在演变为一种不同于重整程序但旨在规范庭外重组活动的司法程序。
- 邹海林
- 关键词:司法程序重整程序司法实务法律
-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被引量:18
- 2017年
-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被称为法律解释之一种方式,规范性为指导性案例的立命之本。因为成文法制度的限制,指导性案例总体上不构成我国私法的法源,但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用,为中国特色的释法工具。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目的、示范性以及参照均围绕其规范性而展开。为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和本旨的全面落实,有必要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转型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并继续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用,以切实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成长。
- 邹海林
- 关键词:裁判规范司法解释
- 破产程序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被引量:6
- 1994年
-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 邹海林
-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破产财产
- 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被引量:53
- 2002年
- 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的规定 ,已不足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 ,在设计灵活多样的程序制度的同时 ,新的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 邹海林
-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自然人债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制定被引量:34
- 1995年
- 我国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探索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中国的运用,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补充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但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破产立法的形式多样化、立法条文简单化,结果使得我国的破产立法在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上以及在适用上,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远不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以下仅就我国重新制定破产法的主要问题谈点我们个人的粗浅看法。
- 常敏邹海林
-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案件债权申报
-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被引量:45
- 1999年
-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 邹海林
- 关键词: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法物上代位性抵押物转让
- 破产法有“再生”功能
- 2006年
-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由相对独立的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组成。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并非对立的程序,而是供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程序。尤为显著的变化是创设了重整程序,用于拯救发生财务危机但具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法人。重整作为预防破产清算的积极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更为积极,手段和目标也是多方位的。
- 邹海林
-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清算程序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