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标准垄断效应问题研究
- 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诞生于技术发展创新的需要。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对于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标准不仅使得技术发展的随意性减小,兼容性增强,从而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而...
- 李腾
- 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经济垄断
- 文献传递
- 技术标准垄断效应问题研究 ——以“必要设备”理论为视角
- 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诞生于技术发展创新的需要。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对于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标准不仅使得技术发展的随意性减小,兼容性增强,从而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而...
- 李腾
- 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经济垄断
- 非法经营罪司法乱象及规范回归路径被引量:3
- 2018年
- 非法经营罪设立之后,通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扩张适用,使得该罪规制的行为类型愈发广泛。这主要是由于"严打"思维的延续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误读,使得重刑化、司法犯罪化倾向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破法"解释及类推解释的带领下,司法实践中上行下效,使得非法经营罪涵摄的范围愈发广泛,规范性、明确性愈发丧失,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破解这一司法乱象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在微观层面上,确立非法经营罪的解释规则,以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以及兜底条款同质性解释规则的遵循为解释路径,校验行为与规范之间的符合性;在宏观层面上,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对司法解释的厘清来对罪刑法定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理念进行宣扬,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挥立法统一性和协调性,衔接好前置法与刑法的关系。
- 李腾
-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司法审查
- 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的现实冲突之破解
- 2009年
- 现实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复杂情况使得其董事制度同我国的《公司法》意求的制度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如董事的任免制度在事实上规避了《公司法》,而董事的述职安排以及董事的权能和责任则事实上违背了《公司法》。其原因可以归咎于国有股份过大的影响力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带来的负面效应,以至于以自由市场经济为视角的《公司法》事实上并不能涵盖国有商业银行的特点。对此,可以借鉴淡马锡模式,提升政府派出的董事的个人素质,加强银行内部的权力制衡,大胆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充分运用信息披露和反馈机制,在尊重现行公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的现实冲突。
- 李腾
-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公司法
- 对社区中“危险”性犯罪者控制之审视--以荷兰法为视角
- 2018年
- 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1)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监督处分并不合法亦无必要。除了缺乏经验性证据的必要性,它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以及第7条所确立的明确性原则及可预测性原则。不考虑暴力(性)犯罪者的潜在严重性,仅仅根据"有益社会原则"进行判断是不够的。
- 桑内·斯特鲁伊克保罗·梅维斯李腾(译)
- 关键词:人权
- 安全生产中监督责任客观归责之应然路径
- 2016年
- 在安全生产领域中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过失往往被以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其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之间所呈现的"间接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出现混乱状态。对此,应当以"三阶判断"考察不作为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限制刑法的扩张适用。在第一层次中,通过对作为义务的考察,确定职权的主次关系,对于次要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在第二层次中,通过对具体检查业务要求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构建,对于具体业务中未规定之要求,不能构建起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第三层次中,在纵向层面对于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职权行使情况进行实质性考察,以明确该罪主体适用范围。
- 课题组何萍毛玲玲毛玲玲崔志伟
-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作为义务
- “考试作弊”类犯罪司法边界之厘定被引量:6
- 2016年
- 《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立法的修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考试作弊"类犯罪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应然层面应当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考试排除出该类犯罪的规制范围,但从实然层面而言应当对"法律"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该冲突解决的出路在于通过《考试法》的出台来对各类考试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中的"组织"行为应当界定为"行为人采用招募、引诱等手段,策划、安排3人以上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行为方式之一,因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属于"非组织型考试作弊"。在两罪法定刑完全一样的前提下,对于非组织型犯罪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
- 李腾
- 关键词:国家考试
- 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性质的认定被引量:2
- 2016年
- 以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当犯罪对象为质量合格产品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才会发生竞合,即该产品同时符合伪劣产品中"以次充好"的情形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要求。两罪竞合时,应遵循以下路径适用罪名: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缺少统一评价标准时,应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有统一评价标准时,应基于行为数对其罪数形态进行评价。
- 李腾
- 关键词: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刑法立法正当性基本原则之构建被引量:1
- 2017年
- 刑法立法正当性依据在于获得民众情感的认同及内心的尊重,并普遍遵守之。为使刑法立法具有正当性根基,在刑法立法中应当坚持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刑法立法应当将主文化群体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主体,排除民意的不当干扰。另一方面,刑法立法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评判标准:首先,以适当性原则协调罪刑配置,防止出现轻罪配置重刑或者重罪配置轻刑的矛盾局面;其次,以必要性原则来限制刑法立法的前置化倾向,保证刑法的谦抑性特征;最后,以均衡性原则审视刑法的立法效益,对于新生事物的调整应慎重运用刑法规制。
- 谢俊龙李腾
-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比例原则
- 特定道德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探析
- 2014年
- 在当今社会,见义不为的行为屡见不鲜。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拷问着每一位公民内心的良知,也关系到是否应该将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纳入犯罪的体系之内。本文将结合热点案例,重点论述一般性的道德义务属于公民自由的范畴,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而在一定的封闭空间内的重大道德义务则有可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 郝宇李腾
- 关键词:道德义务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