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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

作品数:8 被引量:16H指数:3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物权
  • 2篇登记对抗
  • 2篇义务
  • 2篇清算义务
  • 2篇权法
  • 2篇物权法
  • 2篇物权法定
  • 2篇煤炭
  • 2篇矿业
  • 2篇矿业权
  • 2篇法定
  • 1篇担保
  • 1篇一国两制
  • 1篇秩序
  • 1篇条约
  • 1篇企业
  • 1篇契约
  • 1篇契约效力
  • 1篇权利

机构

  • 6篇清华大学
  • 1篇阳泉煤业(集...

作者

  • 6篇李浩然
  • 2篇包珍珍
  • 1篇徐树

传媒

  • 1篇理论学刊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青海社会科学
  • 1篇煤矿现代化
  • 1篇山西财经大学...
  • 1篇山西煤炭管理...

年份

  • 2篇2013
  • 4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矿业权的法律秩序被引量:4
2013年
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亟需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重新构建矿业权的法律秩序。修订后新的《矿产资源法》应明确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之间的融洽关系。立法者应借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一次置权、分期付款"模式,使得矿业权的产生符合国家预期,实现国家权益。与此同时,引进"增加掘进矿区制度"和"单一矿业权制度",有利于解决矿业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处理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关系上,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应该成为限制矿地优先权的考量因素。
李浩然
关键词:矿业权法律秩序权利冲突
关于煤矿私挖乱采行为的法律定性与救济
2012年
煤矿私挖乱采现象制约着煤炭矿山企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更是危及矿山安全生产和国家自然资源开采秩序的一大弊病。除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背后驱使违法者之外,矿山企业在法律认知上的模糊也导致其“束手束脚”、“无处下手”,这也是导致私挖乱采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对此,笔者顺应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需要,对煤矿私挖乱采行为进行系统研究,从而提出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建议,提高矿山企业防控风险管理能力。
李浩然王佳冯达为
关键词:法律煤矿救济煤炭企业开采秩序
论流担保契约的理论与发展——以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物权编修正为基点被引量:4
2013年
立法和学理上的流担保契约禁止原因,主要是指防止债权人的"乘人之危",纠正债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债务人所有权利益。流担保契约解禁需要平衡两个问题。第一,担保制度功能和流担保契约功能之间的衡平。第二,流担保契约制度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以及担保物上其他担保权人利益的衡平。我国台湾地区流担保契约自由主义立法模式可供借鉴,可以很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该模式特点在承认流担保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辅以任意性的清算义务和登记对抗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价值判断上为流担保契约的成立理顺了关系。
李浩然
关键词:物权法定清算义务登记对抗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参与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被引量:6
201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建制,经过中央的授权可以参与部分国际条约。这一创新实践,为国际法的缔约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通过对香港特区参与国际条约情况的整理和分析,本文认为香港特区的有限缔约权有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而且其有限缔约权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承认香港的特殊国际法律地位将促进香港特区政府依据授权更好地参与国际经贸往来,签订和履行相关协议,并保障协议的条约效力。
徐树李浩然
关键词:国际条约一国两制国际法律地位
流担保契约效力的时代考量被引量:2
2012年
流担保契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作为一个古老的制度,至今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确立了流担保契约无效立法模式。流担保契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须经过其他清算程序的合同约款。立法和学理上的流担保契约禁止原因,主要是指防止债权人的"乘人之危",纠正债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债务人所有权利益。2010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对流担保契约效力进行修正,倡导流担保契约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该模式特点在承认流担保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辅以任意性的清算义务和登记对抗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价值判断上为流担保契约的成立理顺了关,开创了流担保契约制度的新时代。
李浩然包珍珍钟雪婷
关键词:物权法定清算义务登记对抗
国有煤炭企业矿业权作价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2012年
矿业权是国有煤炭企业的资源财产属性的法律抽象,是指国有企业可以在特定矿区内排他的勘探或开采煤炭资源的法律权利。矿业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以矿业权作为资本构成的投资行为已为国内煤炭企业所采纳。矿业权能否被定义为财产权,如何作价出资,是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因此,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整理归纳通行做法,是指导今后矿业权作价出资行为的关键。
李浩然包珍珍冯达为
关键词:煤炭工业矿业权物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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