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作品数:26 被引量:42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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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管理局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吗被引量:2
- 2006年
- 潘建明褚锦龙刘海燕
- 关键词:法定职责不履行监察部门举报违法
- 顶包后肇事者滞留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引量:1
- 2014年
- 交通事故后,本人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属于消极逃跑行为,本质上符合逃逸的主客观要件。
- 谷昔伟齐海生
-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交通事故客观要件裁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撤销权的引入被引量:3
- 2020年
-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民事主体有无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前提,我国现阶段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个等级:完全,限制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不必说,对于后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而《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却没有规定,那么是否参照适用《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全部认定无效。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日常活动,是否全部无效?超出智力范围的行为,是否适用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还是全部无效?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智力范围的行为,却可以被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不行。笔者试从比较法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 贵贺湧
-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撤销权
- 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被引量:1
- 2009年
- 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但二者在界定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尽相同,给普通百姓以困惑。从法律的统一性来看,也给了法律执行者一个难题。如何使滥用职权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能够统一、协调起来?这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的衔接应当从作出正确的界定、表现形式的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等方面着手。
- 齐海生
- 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司法审查
- 进口棕榈油短重索赔实证分析
- 2013年
- 近年来,我国棕榈油进口量快速增长,与之伴随的是进口短重频发,严重影响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从实证角度对南通如皋口岸的进口棕榈油短重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了储运公司硬件设施的规范建设对货物重量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影响。通过如皋口岸尝试重构进口液态货物的重量检验程序的经验,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顾杰刘海燕
- 关键词:索赔实证分析
- 提供特殊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被引量:1
- 2017年
- 【裁判要旨】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提供有关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不是申请人中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充特殊需要证明材料的行为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这一名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实为拒绝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所谓程序告知行为,属于为相对人法外增设义务、变相拒绝自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刘海燕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条件申请人行政机关可诉性
- 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被引量:1
- 2012年
-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发源并成熟于动产交易领域,对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问题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支撑。本文主要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制度的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 王志敏
-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工伤?被引量:1
- 2007年
- 现在,就连小学生都知道"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但是,随着超龄农民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第二职业等现象的出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被一些企业雇佣参加劳动,由此引发了许多的劳动争议。例如,当他们积极参加劳动却不幸受伤应否给予进行工伤认定?如果不予工伤认定,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针对有关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曾专门下发了文件,但各地情况不同、理解不同,做法也不统一。本期编发两篇相关案例,我们期待大家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 宋石褚锦龙
- 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
- 戴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导致时效中断?
- 1999年
- 潘建明
- 关键词:表见代理诉讼时效中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
-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被引量:1
- 2012年
-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 陈怀新孙兴旺
- 关键词:抽逃出资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