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作品数:691 被引量:8,407H指数:52
- 相关作者:肖中华谢望原付立庆刘计划魏晓娜更多>>
- 相关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被引量:8
- 2023年
- 继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其所依循的政策目标,认真研究落实改革目标过程中存在分歧的原因,进一步凝聚共识,将改革目标及实现过程融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在推进这场改革的过程中,要客观而准确地理解各种约束条件的制衡作用,将非基本性的制约因素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应坚持符合职权属性原则、实体与程序一致原则和一体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且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 时延安
- 纪委、检察机关办案规范的整合:一个连接理论与实践的分析路径被引量:8
- 2018年
- 监察委办案规范的建立面临着转隶前纪委办案、检察机关办案两套存在明显冲突的规范的取舍、统一问题。根据两套规范在初查和立案是否统一,以及以谁为主统一,可以得到四个可能的方案。本文从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方案的效率、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论述了较优选项,即应当在初查和立案阶段以原检察机关办案规范为主进行统一,通过法律的有意留白和有限例外协调与纪委办案规范冲突的地方。在具体展开该方案时,不应对法律留白作形式性扩大解释,而应坚持原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调整,除非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明确特别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冲突规则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寻找新的平衡点,建立监察办案规范。
- 邓矜婷
-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 企业合规刑事程序立法质疑被引量:1
- 2024年
- 企业刑事合规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充分,推进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立法应当审慎。尚无可靠的证据表明企业合规能够预防犯罪以及起诉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后果,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不能有力论证企业刑事合规实践的正当性,也难以回答道义论的质疑。企业刑事合规与我国刑事程序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逻辑相冲突,仓促推进程序立法可能导致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涉及公司治理的其他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即便立法,也应严格限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设定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针对企业的缓起诉制度,但从保障企业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当务之急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要明确行政监管在预防企业违法犯罪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工具的作用。
- 刘计划王汀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 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向:比较法上的考察被引量:1
- 2020年
- 英国政治气候的变化,导致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广泛的转移,从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注日益转向对案件管理和效率的关切。德国2017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法,一方面致力于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赋予辩护律师在警察讯问中的在场权,增设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另一方面致力于强化侦查能力,加强对DNA检测、通信监控的规范。日本本世纪以来的第一轮司法改革致力于公判中心主义,并通过引入裁判员制度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第二轮改革则致力于审前程序改革,一方面通过增设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措施强化辩护权保障,另一方面为了破解取证困难引入司法交易制度。上述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改革具有相似性,但仍存在结构性差异,在宪法化、国际化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
- 魏晓娜李雪松
- 关键词:比较法
- 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成立范围的再思考
- 2022年
- 先行行为的成立范围是不作为犯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对于合法行为、犯罪行为能否成立先行行为,并引发作为义务的问题,学界长期以来未能达成共识,由此导致司法实践的疑难.当前学界对先行行为存在问题性研究和体系性研究两种基本范式,但都未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在先行行为的判断中无论采用纯粹的因果论还是客观归责论,都在法理逻辑上有所欠缺,难以形成体系自洽.相比之下,应立足于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实质,考察具体案件中认定作为义务的合理性,将行为人对危险的可预见性作为先行行为的一般判断标准,并结合等价性原理和罪数理论确定最终罚则.据此,合法行为、犯罪行为都可能成立先行行为.
- 徐长江
-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果论客观归责可预见性
- 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被引量:5
- 2010年
- 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准司法解释"、推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统一刑事法制的"离心力"。合理分配刑事法制中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理顺二者关系并使之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并通过强化司法权的方式来强化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要将"脱序"的地方公权力行为重新纳入到统一法制中,并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权的行使实现对地方权力的制约。
- 时延安
- 关键词:刑事法制权力分配
-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被引量:9
- 2019年
-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 蔡桂生
-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 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被引量:5
- 2020年
-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 聂友伦
-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
- 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22
- 2016年
-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命题的提出,确立了今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接纳,标志着一种全新诉讼理念的树立,为此需要进行诉讼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第2编、第3编、第4编等程序各编的构造体例,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均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与因应调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改革契合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
- 刘计划
- 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被引量:155
- 2020年
- 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 田宏杰
- 关键词:刑法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