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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JYB820052)

作品数:3 被引量:47H指数:1
相关作者:喻文莉陈利根更多>>
相关机构:绍兴文理学院南京农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农业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1篇农业科学

主题

  • 2篇宅基
  • 2篇宅基地
  • 2篇宅基地使用权
  • 2篇使用权
  • 2篇基地使用权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对抗
  • 1篇登记生效
  • 1篇登记生效主义
  • 1篇动产
  • 1篇动产登记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许可
  • 1篇有偿
  • 1篇有偿取得
  • 1篇生效
  • 1篇律制
  • 1篇耕地
  • 1篇耕地保护
  • 1篇法律

机构

  • 3篇绍兴文理学院
  • 1篇南京农业大学

作者

  • 3篇喻文莉
  • 1篇陈利根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江苏农业科学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年份

  • 2篇2011
  • 1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和基本方式被引量:45
2011年
各地地方性政策法规过度扩张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范围,呈现出主体泛化的特征。以成员权为逻辑起点界定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是防止主体泛化导致宅基地过度扩张和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诉求。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配置方式不仅是对效率原则的违背,也是对可持续发展公平观的歧向与悖离。实行宅基地有偿配置是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程序即行政许可为必要,即以公权力的介入为必要。行政机关在审批宅基地使用权之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相关规定。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过程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无疑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诉求。
喻文莉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成员权有偿取得行政许可
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基于不动产登记价值功能被引量:1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与权利变动的关系。土地登记兼具私法功能和公法功能,宅基地使用权是实行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仅仅着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维度予以考察未免有失偏颇。无论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还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的推进,均有赖于健全完备的宅基地登记信息资料。明晰宅基地权利归属,消除引发宅基地纠纷的隐患,促进和谐农村的构建也同样离不开宅基地登记信息资料。实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能有效引导农民的登记行为,从而构建起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在农村居民点实行跨村乃至跨乡镇整理以后,农村熟人社会已经演绎成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借助于登记这一公示形式来表彰其权利的存在便成为立法之应然选择。
喻文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登记对抗
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之重构被引量:1
2010年
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和耕地资源的流失。解决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冲突和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本着保护耕地的价值目标,应重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土地规划法》、加强土地整理立法、完善土地价格法律制度并改革土地税制。
喻文莉陈利根
关键词:城市化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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