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2XFX10)
- 作品数:7 被引量:21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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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反腐对策之调整:由完善立法到能动司法被引量:1
- 2014年
- 现行刑法反腐对策以完善立法为中心,收效甚微,应进行对策调整,维护立法稳定,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经济分析"发现问题",以建构诠释"解决问题"。反腐对策制定应以受贿罪与渎职罪为样本,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利益"应建构诠释为身份要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渎职罪之"严重结果"应建构诠释为客观处罚条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及严厉性。调整后的刑法对策可从完善立法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实现"路径转向",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达到良性循环。
- 潘星丞
- 关键词:能动司法经济分析法
- 赌博罪:刑事犯还是行政犯——澳门立法的启示及借鉴被引量:1
- 2014年
- 传统赌博罪作为刑事犯,被质疑"法益阙如",但立法者却未将之"除罪化"。赌博罪法益只能是国家法益,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犯而非刑事犯。澳门刑法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刑事犯赌博罪的法益表面上属社会法益或个人法益,但其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却倾向于国家法益,这表明传统赌博罪是"法益错位",而非"法益阙如"。应进行立法修改以完成"法益转向",同时建立配套制度以防止赌博罪转化为行政犯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 潘星丞
- 关键词:赌博罪法益刑事犯行政犯
- 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被引量:6
- 2014年
- 行为兼有欺诈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五种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罪数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定性时应区分"欺诈——胁迫"、"胁迫——欺诈"、"欺诈+胁迫"等不同类型具体认定。
- 潘星丞
-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罪数形态
- 我国反恐刑法对策应走出“完善立法”的误区
- 2017年
- 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经历过防患于未然、因应国际反恐形势与因应国内反恐需要等三个阶段的完善,已足以应付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现实需求。现行反恐刑法对策不宜再以"完善立法"为核心,无论立法模式还是立法内容的完善建议均无充分理由,无助于反恐实践,我国反恐的刑法对策应转向"强化司法"。中外反恐对策中刑法考量因素存在差异,国外多因偏离刑法而被要求回归刑法,我国则是要求依据刑法,强化刑法实施。
- 陈芹
- 关键词:反恐刑法对策
- 构成要件理论的误解与澄清——兼与何秉松、陈兴良等教授商榷
- 2015年
- 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战,暴露出双方对于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构成要件"的误解,有必要正本清源。费尔巴哈之构成要件是从日常语义上理解的"可罚条件总和"或罪状,包含主、客观要素;贝林之构成要件是方法论概念,其作为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具有连结违法、有责的机能,只包含客观要素;小野对贝林存在误解,但其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也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违法有责的法律定型,包含主、客观要素。德、日三阶层迥异;四要件只能与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相对应。
- 潘星丞
-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正本清源
- “法律商谈论”在我国死刑判决中的适用——从“盗车杀婴案”说起
- 2014年
- 实践总能为反思法律制度提供新鲜血液,盗车杀婴的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仍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再次为检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引导民意"的口号最终导致法官的独白式判决,不能实质解决问题。德国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论"用交往理性代替技术理性,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理性交往之上,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判决而且能兼顾合法性与民意支持,对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 陈芹
- 关键词:死刑判决交往理性公众参与
- 假球行为的刑法定性被引量:13
- 2014年
-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织者提供真实的比赛,获得"债务免除"利益;保护比赛是保护财产法益与保护体育诚信的完善契合;量刑时应考虑体育诚信的主观价值损失;不能以国家利益为借口打假球。因假球而受贿的,则触犯诈骗与受贿两罪名。
- 潘星丞陈芹
- 关键词:体育法诈骗罪假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