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3YBA332)
- 作品数:4 被引量:38H指数:3
- 相关作者:许中缘雷艳平曾殷志更多>>
- 相关机构:中南大学湖南大学邵阳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被引量:9
- 2015年
- 未生效合同应作为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未生效合同不同于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类型。基于未生效合同中的生效条件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将未生效合同解释为附条件合同。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附延缓条件合同与附始期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未生效合同的典型类型。
- 许中缘
- 法释义学视角下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被引量:5
- 2015年
- 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经历了从择一主义到并用主义转变的历史进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定解除实质上是违约责任,其性质是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对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合同因法定解除而生的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溯及力,应采德国通说即清算关系说。
- 许中缘耿真雷艳平
- 关键词:法定解除损害赔偿
- 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被引量:23
- 2014年
- 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 许中缘
- 关键词:单方法律行为私法自治契约民法典
- 论我国转型时期的民法规范被引量:1
- 2014年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正从法治的立法时代迈向司法时代。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法律规范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司法裁判的基础。针对我国转型时期的法治现状,我国现有理论对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法规范的性质、类型尚未形成共识,对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界定混乱,由此影响了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强化民法规范的研究,合理厘清民法裁判规范的地位与类型,注重民法规范方法论的研究,正确把握公法规范对民法规范的影响,这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 曾殷志许中缘
- 关键词:法治民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