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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E820002)

作品数:7 被引量:88H指数:4
相关作者:王健朱宏文夏立强王健更多>>
相关机构:浙江理工大学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垄断法
  • 5篇反垄断
  • 5篇反垄断法
  • 2篇国务院
  • 2篇成品油
  • 2篇成品油市场
  • 1篇药价
  • 1篇药价虚高
  • 1篇原油
  • 1篇私人诉讼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权
  • 1篇诉讼
  • 1篇汽油
  • 1篇权力
  • 1篇权力共享
  • 1篇终端
  • 1篇准司法
  • 1篇准司法权
  • 1篇垄断

机构

  • 7篇浙江理工大学
  • 1篇浙江省社会科...

作者

  • 7篇王健
  • 1篇夏立强
  • 1篇王健
  • 1篇朱宏文

传媒

  • 2篇经济法研究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浙江理工大学...

年份

  • 2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8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民生与反垄断法关系研究被引量:1
2011年
《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民生的发展。在阐述了民生的理念和实践基础上,承认了竞争思想的重要性;提出民生思想更应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思想基础;认为《反垄断法》的制定拓宽了民生建设的层次,并为民生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王健夏立强
关键词:民生思想反垄断法
权力共享制抑或权力独享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权力配置模式及解决方案被引量:14
2013年
权力共享制和权力独享制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反垄断法选择了权力共享制,但该模式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毛病,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怪现象,同时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也令人担忧。在近期,我们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在制度上改善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来优化权力共享制。而要完全解决权力共享制中存在的问题则只能期待远期的解决方案,即改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通过它来整合目前分散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权,从而最终过渡到权力独享制模式。
王健
我国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及解决思路
2013年
石油是一种重要的民生战略物资,在人类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大体上,我们可将石油分为石油原油和石油产品两类。我国法律将石油产品称为'成品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在成品油中,普通民众最为关心的是汽油和柴油.
王健
关键词:汽油原油成品油
揭开药价虚高的面纱——反垄断法的分析与解决思路
2008年
目次一、引言:药价虚高之现象二、药价虚高原因分析(一)独家代理,层层加价说(二)大型国有医院终端垄断说三、药价虚高的反垄断法分析思路(一)'独家代理'并不必然导致垄断,它是药价虚高的表象(二)大型国有医院终端垄断是造成药价虚高的真正原因四、药价虚高的反垄断法解决思路(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介入药价虚高问题(二)私人当事人应主动执行反垄断法,遏制虚高的药价.
王健胡凯
关键词:终端反垄断法药价
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被引量:57
2010年
反垄断私人诉讼虽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案件类型单一、成功率不高、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反垄断私人诉讼优先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采全面促进为主、适当金钱激励为辅的模式。在落实具体的推进措施时,不应该照搬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来设计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而应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在扩大原告范围、激励私人诉讼、增强私人诉讼成功可能性、促进更为全面的私人诉讼、提高私人诉讼的信心和决心、减轻私人诉讼的风险等六个方面作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
王健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被引量:10
2012年
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均与垄断有着密切的关系。依照反垄断判断,油荒和炼油亏损意在获得垄断高价,而油价涨多跌少意在维持垄断高价。油荒的背后存在着多种高度疑似的垄断行为,油价涨多跌少中可能隐藏着性质严重的固定价格垄断行为。为了实现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可考虑采取下列措施:反垄断法对成品油市场的一般适用和优先适用、调查成品油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动态监控成品油市场的垄断行为、推进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和鼓励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私人诉讼。
王健
关键词:成品油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反垄断法
从“两权合一”走向“三权合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导入准司法权的理论、路径和内容被引量:10
2012年
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具有"三权合一"的特点,同时享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具有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一般是委员会制的执法机关,有着专门化的审判组织和司法化的审理程序,其行政裁决具有一审判决效力,事实认定对法院有约束力。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配置了准立法权,但实际上不享有准司法权,是一个"两权合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而缺失准司法权不利于公正调查处理案件。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统一行使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的主管机关以后,赋予其准司法权是非常好必要的,但还应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造。
朱宏文王健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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