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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90451126)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1
相关作者:吴凡明曾建平更多>>
相关机构:井冈山大学吉林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哲学宗教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篇哲学宗教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家
  • 1篇道德
  • 1篇道德思想
  • 1篇学派
  • 1篇张家山汉简
  • 1篇儒家
  • 1篇内在逻辑
  • 1篇忠孝
  • 1篇忠孝观
  • 1篇宗法
  • 1篇宗法制
  • 1篇五德
  • 1篇五德终始
  • 1篇西周
  • 1篇先秦
  • 1篇孝道
  • 1篇孝道伦理
  • 1篇孝治
  • 1篇理学
  • 1篇礼乐

机构

  • 4篇井冈山大学
  • 3篇吉林大学

作者

  • 5篇吴凡明
  • 1篇曾建平

传媒

  • 2篇求索
  • 2篇井冈山大学学...

年份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9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先秦儒法忠孝观比较研究
先秦时期儒法两家都不反对忠孝道德,但是二者在忠孝观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人性认同上,儒家以人性善为其忠孝观的理论基础,法家的忠孝观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在忠与孝的关系上,儒家认为忠孝合一,法家认为忠孝相互矛盾;儒家持相...
吴凡明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家忠孝
文献传递
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孝道伦理与法制的混融
2009年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内容来看,其对不孝行为的规定及法律处罚与封建法典成熟期的唐律相比较,孝道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已经较为全面,涉及到《唐律》规定的有关不孝罪的全部内容,有力地证明了汉初孝道伦理就与法制有了全面融合,从而也证明了法史界认为汉初孝与法制不可能融合的谬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汉初律法既承周秦以来孝与法制融合的法制传统,又有儒家参与汉初法制建设,促进了孝与法制的混融,并没有学界所称的所谓"五德终始"学说的影响。
吴凡明
关键词:二年律令孝道孝治五德终始张家山汉简
韩非的道德思想与法律发生学
2012年
韩非汲取道家的道德学说,以"道"率"德",把"道"作为"德"之形上本体和终极依据。把道、德、仁、义、礼五者视为因依相生的关系,通过"德""礼"结合,进而将礼与法结合,认为法的产生是道不断向德、仁、义、礼依次递生的必然结果。韩非同时又将道与理相结合,视"理"为事物的特性与发展变化规律,将其扩展到政治领域则为治国之理,治国就是要"缘道理以从事",于是,韩非又从道、理、法的相生相依的关系中诠释了法律的产生。
吴凡明曾建平
关键词:法家黄老学派
西周孝之为孝礼的规定性被引量:1
2010年
"孝"是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即父母子女之间纵向的"亲亲之情",这种自然之情发乎于外,成为协调父子关系和谐的行为规范。这种发乎自然人伦的文明形式,与传统礼乐文化在"伦理和谐"的价值旨趣上是完全一致的。孝与礼相结合而为孝礼,是礼乐文化的逻辑起点。由礼乐文化中所确立的孝之为孝礼的规定性,首先体现在周人对祖先祭祀的宗教礼仪之中,进而逐步推展到丧葬、婚冠、生育以及对在世尊长的敬爱与服事之中。
吴凡明
关键词:礼乐文化宗法制家国一体
中国传统“五常”伦理内在逻辑的历史建构被引量:3
2011年
先秦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确立了"五伦四德"的伦理体系,这种相对伦理到秦汉大一统帝国时期被"三纲五常"的绝对伦理所取代。董仲舒对五常伦理的内在逻辑的建构基本上沿袭孟子的思路,重点对仁与义、仁与智的逻辑关系作了论述,但对于礼与信以及仁、义、礼、智、信之间的内在逻辑未能充分论述。直到理学产生后,理学家才最终完成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伦理内在逻辑的理论建构。
吴凡明
关键词:理学内在逻辑历史建构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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