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90451126)
-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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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法忠孝观比较研究
- 先秦时期儒法两家都不反对忠孝道德,但是二者在忠孝观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人性认同上,儒家以人性善为其忠孝观的理论基础,法家的忠孝观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在忠与孝的关系上,儒家认为忠孝合一,法家认为忠孝相互矛盾;儒家持相...
- 吴凡明
-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家忠孝
- 文献传递
- 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孝道伦理与法制的混融
- 2009年
-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内容来看,其对不孝行为的规定及法律处罚与封建法典成熟期的唐律相比较,孝道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已经较为全面,涉及到《唐律》规定的有关不孝罪的全部内容,有力地证明了汉初孝道伦理就与法制有了全面融合,从而也证明了法史界认为汉初孝与法制不可能融合的谬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汉初律法既承周秦以来孝与法制融合的法制传统,又有儒家参与汉初法制建设,促进了孝与法制的混融,并没有学界所称的所谓"五德终始"学说的影响。
- 吴凡明
- 关键词:二年律令孝道孝治五德终始张家山汉简
- 韩非的道德思想与法律发生学
- 2012年
- 韩非汲取道家的道德学说,以"道"率"德",把"道"作为"德"之形上本体和终极依据。把道、德、仁、义、礼五者视为因依相生的关系,通过"德""礼"结合,进而将礼与法结合,认为法的产生是道不断向德、仁、义、礼依次递生的必然结果。韩非同时又将道与理相结合,视"理"为事物的特性与发展变化规律,将其扩展到政治领域则为治国之理,治国就是要"缘道理以从事",于是,韩非又从道、理、法的相生相依的关系中诠释了法律的产生。
- 吴凡明曾建平
- 关键词:法家黄老学派
- 西周孝之为孝礼的规定性被引量:1
- 2010年
- "孝"是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即父母子女之间纵向的"亲亲之情",这种自然之情发乎于外,成为协调父子关系和谐的行为规范。这种发乎自然人伦的文明形式,与传统礼乐文化在"伦理和谐"的价值旨趣上是完全一致的。孝与礼相结合而为孝礼,是礼乐文化的逻辑起点。由礼乐文化中所确立的孝之为孝礼的规定性,首先体现在周人对祖先祭祀的宗教礼仪之中,进而逐步推展到丧葬、婚冠、生育以及对在世尊长的敬爱与服事之中。
- 吴凡明
- 关键词:礼乐文化宗法制家国一体
- 中国传统“五常”伦理内在逻辑的历史建构被引量:3
- 2011年
- 先秦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确立了"五伦四德"的伦理体系,这种相对伦理到秦汉大一统帝国时期被"三纲五常"的绝对伦理所取代。董仲舒对五常伦理的内在逻辑的建构基本上沿袭孟子的思路,重点对仁与义、仁与智的逻辑关系作了论述,但对于礼与信以及仁、义、礼、智、信之间的内在逻辑未能充分论述。直到理学产生后,理学家才最终完成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伦理内在逻辑的理论建构。
- 吴凡明
- 关键词:理学内在逻辑历史建构